作者:Shyamkrishna Balganesh(美国哥伦比亚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Taisu Zhang 张泰苏(3354cc金沙集团全球教席、美国耶鲁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
从行为理论的角度看,可以从以下两点理解内在主义之于法律职业群体的吸引力:首先,在某个领域内的专业知识的增长往往容易导致一种认知上特定的狭隘视野,而这见于众多专业知识领域内,包括但绝非局限于法律领域。此外,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体系的自我表征,进一步强化了有关内部逻辑一致性的职业偏好。鉴于法律职业人士更有可能十分认真地对待法律所声称的规范性,他们也更可能倾向于坚持法律的内部逻辑一致性。其次,就法律职业人士的社会政治与经济利益而言,内在主义对其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这将会显著地增强他们的专业垄断地位,因而他们有着强烈的自利性动机去接受内在主义,不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正如大量的认知科学研究所表明的,人类倾向于在理智上自利,法律职业人士在此并无二致。
因此,我们认为法律作为一门“专家职业”的出现与法律内在主义的诞生是密切相关的。在此所提出的法律内在主义理论,有着对法律变革与演进说明的重要隐含意义。在如何运用这一概念上,我们与其他的内在主义理论有着相当部分的共通之处:我们所定义的法律内在主义不是一个关于法律重要内容的理论,而更多地关乎法律的知识结构和变化过程。内在主义倾向于制造法律变革的制度性焦点,经由这一焦点,各种外部的因素(不论是社会、政治、经济还是文化)方才注入到法律体系之中。所有这些外在因素对于法律变革的形式和实质仍然施加了重要的影响,但它们通常都只能通过在法律内在主义强大影响下所构造的制度性管道而发挥作用。
法律是“认识论意义上自洽”的信念使得在这一世界观下,被授权和被视为合法地去改变法律的社会政治实体及行动的范围变得狭窄。这样一种世界观通常导致某种版本的法律形式主义。另一方面,法律是“规范性的”和“内部逻辑一致的”等这些看法,使得法律职业人士以先前规则的知识基础为背景来理解新的规则(假定该先前规则在法律上仍被视作合法有效),同时将新旧规则以一种逻辑上尽可能连续、一贯的方式融合起来。这通常会产生一种对激进变革的结构性偏见,尽管它也可以促使渴望激进变革的法律职业人士,提出针对法律基础架构的非同寻常的颠覆性变革举措。当学者们书写以及继续书写这些特征时,我们检视和解释了他们的行为基础。
文章来源:Shyamkrishna Balganesh & Taisu Zhang:Legal Internalism in Modern Histories of Copyright,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34.
原文网址: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686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