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yamkrishna Balganesh(美国哥伦比亚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Taisu Zhang 张泰苏(3354cc金沙集团全球教席、美国耶鲁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
关于版权的演进史,既有研究中的每一本书都很好地考虑到了各种非法律因素和变量。尽管如此,在努力淡化版权法在整体叙事中的作用和凸显性时,他们还是遗漏了某种至关重要的东西。在本部分中,我们提出这个缺失的部分正是“法律内在主义”在版权演变故事中的角色。正如我们所要描述的,对于种种不同的具有法律渊源且将自己视为法律范畴内的习俗和领域而言,法律内在主义仍然是一个至为重要的解释变量。因此,本部分将展示法律内在主义的主要原则——既作为(i)一种在法律领域起作用的行为现象,也是(ii)一个影响法律演变方向的解释变量。下一部分将回到具体问题,将这些观察运用于版权问题上。
我们在这里所提出的法律内在主义从根本上说是个关于行为的理论。当然,有许多有影响力的、具有法学或规范意义的内在主义(或“内部”视角)理论,它们主张法律是内在自主、自足的,或者法律必须经由内部视角获得理解,因为这么做在规范上是正确的。我们在此的路径则是不同的。与其相反地,我们试着理解法律内在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和行为现象的形成,以及它在指引某一法律领域演化、发展上所具有的影响。
我们基本的观点是,法律内在主义是成熟的法律体系所固有的行为特征:在这样的体系中,关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群体应该如何运作,有着一些足以影响法官、律师和许多法律学者的内在的动机和偏向。不论这些偏向是如何产生的,它们都倾向于将法律视为(i)规范性的,(ii)认识论意义上自洽的,以及(iii)内部逻辑连贯的。我们把按照以上三方面属性看待(以及对待)法律的立场描述为法律内在主义。十分重要的是,在我们看来,这种形式的内在主义之所以产生,不是因为法律在本质上就是规范性的、认识论意义上自洽的和内部逻辑连贯的,在很多情况下远非如此,而是因为法律专业知识的习得容易使个体在行为上倒向这一方向,并且如此看待法律通常符合法律职业人士和其他掌握法律知识的精英人士的物质利益,不论它实际上是否真是如此。
在展开任何进一步的论述之前,我们应当界定清楚“规范性的”“认识论意义上自洽的”和“内部逻辑连贯的”等语词的意旨为何。前面两者是相对简单的:按照传统定义,“规范性的”(normative)仅仅意味着法律强制施加了在价值立场上应当被遵守的规则。“认识论意义上自洽的”(epistemologically self-contained)指有意识地相信法律应该仅参照其他法律以获得解释,任何外部的解释资源都只有在被法律规则明确吸纳的情况下方才被认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内在主义者会竭力否认足以影响法律解释的外在的语言惯例的存在——尽管有人可能的确如此——而是说在他们的认知视阈中,这些惯例并不是其自觉的智识性分析和学习的对象。换言之,除非它已成为法律领域的一部分,否则,他们将在认知层面忽视其存在。
“内部逻辑连贯的”(internally logically coherent)或许是三个概念中最难界定的一个。在此,我们应用了一个依赖于法律职业者主观心态的行为定义,而非一个试图精确定义“法律逻辑”之内涵的概念实在:我们仅仅是说法律职业人士主观上倾向于将法律理解为“内部逻辑连贯的”,而不包含任何对他们适用的是何种逻辑的探讨。这就是说,法律职业人士偏向于相信法律并不包含,或者至少不应包含内在的矛盾。然而,何以构成所谓“内在的矛盾”,却得依赖于任何给定的律师团体或律师个人主观上抱持的立场。因而,这顶多是某种社会事实,而并非普遍标准。当然,对于“法律逻辑”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学界历来存在诸多种不同的见解,我们在这场辩论中并不选择立场。我们想说的仅仅是,律师们对于系统性的连贯一致具有强烈的认知偏好,而不论他们是如何理解它的。
文章来源:Shyamkrishna Balganesh & Taisu Zhang:Legal Internalism in Modern Histories of Copyright,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34.
原文网址: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686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