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an Cooney(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副院长、法学教授)
数字劳动平台概况
数字劳动平台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滴滴出行、美团、优步、Amazon Mechanical Turk等数字劳动平台日益为人们所熟知,按照不同的服务目的和使用的基础技术可以将平台分为不同的类型。数字劳动平台的兴起对当下社会发展产生了多层面的重大影响。一方面,平台为许多劳动者提供了新的灵活就业机会,也惠及了更多消费者。另一方面,这些平台的运作也引起了多种社会经济问题——与数字劳动平台相关的算法管理、争议解决、社会保障与工作安全、薪酬给付等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此外,数字劳动平台还对一些传统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网约车平台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冲击。
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从劳动法的角度出发,界定平台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实践中,平台与劳动者之间通常不会以劳动合同的名目签订合同。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抛开合同的形式,通过实质考察双方关系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值得肯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现实情况中数字劳动平台和许多劳动者之间确实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可能存在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其他关系。因此,对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做出一刀切的判断是不合适的。当然,当我们认定平台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时候,并不意味着这些劳动者的权益不值得被保护。
在国际劳动法领域,人们通过公约和建议书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建立了诸多标准。根据世界劳工组织的公约,允许劳动者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禁止不平等歧视、禁止强制或强迫劳动、禁止任何形式的童工是对所有劳动者适用的四大基本原则。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社会保障是对所有劳动者适用的两大重要原则。另外,一些非传统的原则正在建立,比如允许劳动者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和转换,要求数据共享和数据隐私保护等。
关于平台对劳动者所负责任这一点,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平台需要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负责,平台责任基于其对劳动者的控制力。另外,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还承认平台与其他相关主体的共同责任。
对平台与劳动者的关系进行规制是困难的,这是因为不同类型的平台之间、不同境况的劳动者之间差异巨大,而且平台的业务运作可能涉及多个法域,这就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复杂与困难。另外,人们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兼顾相互冲突的政策目标,例如怎样平衡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这两大目标。
各国的规制实践
在规制平台与劳动者关系的问题上,各国已在各个方面进行了众多探索。
就集体谈判这个方面而言,劳动者的困难在于缺乏联合成集体并与平台谈判的渠道,更重要的是许多国家的法律禁止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对此,加拿大和阿根廷在规则上适当放松了对集体谈判主体范围的限制。
就工作安全与健康而言,被负责对象范围、担责主体和责任限度是比较重要的三个问题。
就社会保障而言,新冠疫情带来的挑战是平台是否有义务为了控制疫情而调整其对劳动者的管理,甚至承担一定的保障费用,比如为劳动者提供停工补贴以防止其返工提高传染风险。虽然有的平台已经做出了类似行动,但在这个问题上国家的介入是必要的。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等国尝试从平台的每笔交易中抽取少量税费作为社会保险经费,为受疫情影响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
就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算法管理而言,欧盟和中国等地区和国家建立了一些新规则来帮助劳动者获取自己的个人数据,劳动者可以利用自己在一个平台上的数据到另一个平台上求职。但现实的问题在于不同平台之间存在数据壁垒,数据在平台之间不能顺利地流通转化。此外,新规则还对算法管理进行了规制,不允许平台完全基于算法做出自动化决策,但这对像网约车平台这类依赖算法进行运营管理的平台是不现实的。
就判断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言,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立场。在法国和西班牙,法院认为平台对劳动者依赖的工作系统具有控制力,所以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澳大利亚法院则持相反立场。在英国、意大利和加拿大,法院认为平台与劳动者的关系介于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之间。美国加州的劳动法原本对平台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条规则如今受到了平台的集体挑战。
就争议解决而言,有三个问题比较重要。第一,平台与劳动者是否可以在合同中排除法院管辖,只诉诸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除了美国之外,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通过合同排除法院管辖。第二,是否允许约定海外仲裁?加拿大、英国和肯尼亚法院认为将仲裁地点约定在与平台和劳动者都无关联的第三国是不合理的。第三,在是否允许在本国法院适用外国法?中国、欧盟和印度拒绝在本国法院适用外国法。
数字劳动平台与劳动法的新问题
例如,怎样通过网络进行集体谈判,新冠疫情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工作安全,如何为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设定最低薪酬标准等。
Sean Cooney是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副院长、教授。他的研究领域涉及国际法、以亚洲为重点的比较劳动法和雇佣法。他致力于研究提高国际劳动标准的新方法,参与研究中国劳动法改革、澳大利亚劳工法的执行以及评估亚太地区国家法律变革影响的多个项目,并曾于美国、中国和澳大利亚的法律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文章。他于2014至2016年间作为专家在日内瓦国际劳工组织(ILO)劳动法与改革部门任职,为中国、印度、马来西亚、缅甸、巴基斯坦、越南等国政府提供建议,他目前仍为国际劳工组织提供咨询。他拥有墨尔本大学学士学位、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学位,并有劳动法和行政法领域的律师执业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