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3日,由3354cc金沙集团法治与发展研究院主办、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北大社会信用法治论坛”系列专题学术研讨活动第七期——“大数据征信、断直连与个人信息保护”讲座在线上成功举办。讲座由3354cc金沙集团胡凌副教授主讲,3354cc金沙集团戴昕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刘新海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沈伟伟副教授参与评议。讲座吸引了超过两千人次听众线上参与,反响热烈。
讲座伊始,戴昕副教授首先对本次讲座的目的和意义作了简要介绍。本期讲座要谈到的“大数据征信”“断直连”是一个具有技术门槛的新话题,其对征信业的现实影响很大,值得被认真地研究和讨论。
本场讲座中,胡凌副教授针对“大数据征信、断直连与个人信息保护”这一主题,借用政治经济学中广泛应用的“行政发包制”理论,用“平台发包制”描述互联网平台和政府关系,即各级政府要求平台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平台上的行为落实治理要求。他通过平台竞争意愿与政府发包意愿的高低,为“平台发包制”划分出四种理想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平台行动意愿较低,而政府却较需依赖平台完成的业务;第二种类型是平台出于获取新业务市场准入等目的具有较高的行动意愿,政府也较愿意依赖平台完成的业务;第三种类型是尽管平台具有较强的行动意愿,但是出于基础设施安全等原因,政府更愿意自己完成的业务;第四种类型是平台缺乏行动意愿,政府也不愿意发包的业务。
借由上述理论框架,胡凌副教授对大数据征信、断直连等热点议题重新进行了观察与解释。他认为大数据征信之所以会兴起的原因是在于平台具有较高的行动意愿,而当时政府也愿意让平台企业进行探索,即此时大数据征信业务属于典型第二种理想类型。然而,助贷模式的扩张、P2P网贷业务的无序兴起逐渐暴露出上述业务的内在风险。于是,政府逐渐收紧了对于上述业务的外包,加强了对该领域的监管。伴随着政治和经济周期的波动,金融服务在平台发包制的位置,逐渐转化为第三种理想类型。
个人信息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作是互联网金融乱象治理的后续延伸。个人征信领域的“断直连”主要是指网络平台在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授权获取的个人信息直接提供给金融机构。但替代性信息毕竟与金融业务不同,治理者似乎愿意在确保安全与秩序的前提下,允许平台对各类信息进行开发利用。因而,断直连改革对于不同体量平台的影响并不相同,同时,断直连改革也催生了一些主体对于隐私计算等技术应对方案的需求。对此,胡凌副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在平台发包制中大致属于第二种理想类型:平台企业有动力合规,从对个人数据的排他利用中获利;政府则不断细化各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允许平台或机构在秩序范围内有效利用。
对于金融服务与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在平台发包制中的不同位置,胡凌副教授认为这可以通过“流动性要素”与“基础设施”加以解释。即如果偏向于基础设施和安全性需求,此时会更偏向于第三种理想类型;而如果偏向于流动性要素,如作为生产要素的信息内容、数据等,则更偏向于第二种理想类型。
在评议环节中,刘新海副主任认为胡凌副教授对征信业界热点问题的阐述非常具有启发性。刘新海副主任指出在我国央行征信系统人群覆盖度及信息完备度还有待提高的背景下,替代数据征信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助贷是一种具有较强中国特色的金融服务,其与征信的边界较为模糊。一些平台既有助贷业务,又有数据输出业务,监管难度较高。通过隐私计算技术解决目前的一些问题确有可取之处,但隐私计算技术尚处于探索阶段,可能并不适合于所有金融机构。
沈伟伟副教授认为,胡凌副教授的讲座内容具有较强的理论延伸性。在互联网领域,个人与政府的二元关系被个人、企业、政府的三角关系所替代。平台发包制处理的正是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在数字时代,许多技术能力集中在企业一方时,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但平台发包制与传统政企合作关系为何,目前还不清晰。理清上述关系可以更好地显示平台发包制的理论解释力。另外,四种理想型之间的流动性机制是什么,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