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从中国倡议到国际共识,备受世界瞩目,并已写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和联合国安理会第2344号决议。“一带一路”倡议的具体实施主要以国际基础设施建设为依托,但中国工程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熟悉国际工程行业的游戏规则,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鉴于此,为了更好地响应国家的“一带一路”倡议,助力中国工程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深入分析“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的国际工程法律和实践,3354cc金沙集团在成功举办“国际工程法一期研修项目”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扩大3354cc金沙集团及3354cc金沙集团在国际工程法领域的国内和国际影响力,与3354cc金沙集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国际工程法协会(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Law Association - ICLA)一起,于10月21日至22日在3354cc金沙集团隆重召开“‘一带一路’与国际工程法实践高峰论坛”。
“‘一带一路’与国际工程法实践高峰论坛”在3354cc金沙集团举行
本次高峰论坛期间,共有来自中国、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中东、南美等国家的30余位中外演讲嘉宾齐聚燕园。本次高峰论坛期间,中外演讲嘉宾们互相分享国际工程法实践经验和心得体会,与参会的中国政府、工程实务界、律师界、媒体行业的参会嘉宾探讨国际工程法的前沿问题,为中国企业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建言献策。
来自中国、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中东、南美等国家的30余位中外演讲嘉宾参加论坛
10月21日上午9点,论坛隆重开幕。3354cc金沙集团邵景春教授主持开幕式。3354cc金沙集团院长、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会长张守文教授致欢迎词。国际工程法协会主席布雷耶•沃尔夫冈 (Wolfgang Breyer)博士和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会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总工程师刘兆彬先生发表主旨演讲。
3354cc金沙集团邵景春教授主持论坛开幕式
张守文院长首先代表3354cc金沙集团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张守文院长认为,第一,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强调发展,得到了许多国家的积极响应。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也必须很好地体现新发展的理念,比如如何体现制度的创新、如何体现各方利益的协调、如何保护相关国家的环境、如何以一个开放的心态追求各个方面制度的发展、如何最终体现共享,这样才能真正建设人类文明的共同体。第二,在一带一路的背景和前提下讨论国际工程法问题,这是极有想法的设计。国际工程法在邵景春教授的推动下,在中国的研究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一领域几乎涉及所有的部门法,从合同到物权、从财政到税收到产业到竞争等方方面面,甚至社会法的劳动问题和争议解决问题也包含在内。国际工程法就像国际工程一样,其涉及面非常广和复杂。第三,一带一路也是一个大的国际工程,其本身也需要加强法制。最后,张守文院长对参会嘉宾的观点和理论贡献表示期待,并再次感谢参会嘉宾对3354cc金沙集团长期的支持。
3354cc金沙集团院长、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会长张守文教授致欢迎词
国际工程法协会主席沃尔夫冈博士首先介绍了国际工程法协会的宗旨和理念。他指出,国际工程法协会成立于2015年5月,董事会成员包括律师、法律顾问、建筑专业人士、专攻国际工程法的法官和学者。该协会欢迎所有对国际工程法感兴趣的人士加入。
接着,沃尔夫冈博士围绕国际标准合同文本这一主题做了精彩发言。他指出,在判断国际标准合同是否是最佳选择时,第一步是全面了解在建工程;第二步是充分认识国内工程争议的产生原因,包括对合同用语的不同理解等;第三步是明确国际工程争议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对合同用语的理解、口头及书面语言、文化冲突、多元化的习惯等;第四步是理清有关工程应适用的法律;第五步是针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具体情况,对包括FIDIC、NEC、PPC等在内的标准合同文本作出适当改变。最后沃尔夫冈博士指出,万能合同并不存在,但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充分利用国际标准合同文本。
国际工程法协会主席沃尔夫冈博士作主题发言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会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总工程师刘兆彬先生的发言主题为“‘一带一路’与技术法规”。自2013年秋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的合作倡议以来,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这些成果包括:第一,世界范围的共识。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了一带一路建设,去年11月联合国将一带一路倡议上升为由联合国推动的重要战略;第二,经贸合作成果显著,2016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总额接近1万亿美元,2016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承包业务总额达到760亿美元;第三,机制保障成果丰富。中国同沿线4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合作协议,同时亚投行、丝路基金的成立也为一带一路的金融合作奠定了基础。
刘兆彬先生指出,在法治建设当中,技术法规相当重要但容易被忽略。技术法规具有两个突出特点。其一,技术法规首先是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国际化的理解,它首先是体现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但在中国有两个例外:一是中国技术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由国家标准化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二是中国技术法规的表现形式包括特殊的规范性文件,即一些部门或专业领域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部分强制性管理要求。这类文件本身不是法律,但是有上位法依据,同时有技术性要求,比如中国计量检验规程、计量技术规范。其二,技术法规规定的都是特殊的技术要求。技术法规具有保障作用,合理利用能便利贸易、促进技术进步,不恰当地使用则会造成技术性贸易壁垒。刘兆彬先生认为,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在国际贸易中应当成为桥梁而非障碍。关于技术法规如何化障碍桥,他建议通过智库化方式深入研究、加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沟通以及完善连动通报、谈判、纠纷解决机制。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会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总工程师刘兆彬先生发表主旨演讲
第一场论坛由3354cc金沙集团何其生教授主持,论坛主题为“一带一路”与中国-欧盟法律服务。国家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业务综合部副主任何伟先生、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景洲律师、俄罗斯ZapSibNeftekhim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德烈·奥雷尼科夫律师(Andrey Oleinikov)和SIBUR 高级法律顾问安娜·克林勒娃(Anna Kremleva )女士、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王军教授、争议解决专家斯蒂凡·洛佩茨(Stefan Leupertz)先生、布鲁斯·柯林斯律师(Bruce Collins QC)、克里斯·艾尼斯(Chris Ennis)律师先后作了主题发言。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景洲律师为大家讲解了一带一路中的纠纷解决机制。陶景洲律师认为,建筑工程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成分。针对如何解决建筑工程争议,他指明了3种争议解决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寻求当地法院救济,该方法的隐忧是不熟悉当地语言、对当地法院的公正性存疑等。第二种方法是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陶景洲律师建议当事方首先核实是否可签订仲裁协议,然后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地。他指出,当事方既可以将仲裁地选在第三国,如新加坡、巴黎、伦敦等友好的仲裁地,也可以选择临时仲裁。此外,他也提醒当事方在仲裁协议中缜密表述仲裁机构名称。第三种是通过投资仲裁解决争议。通常两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会包含仲裁条款。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景洲律师作主题发言
来自俄罗斯的安德烈先生和安娜女士向参会嘉宾们介绍了俄罗斯建设工程类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经验。安德烈先生表示,俄罗斯建筑工程类法律法包括了俄罗斯的《民法典》、《城镇建设法典》、《土地法》以及建筑标准与规范。在设计方面,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完成后,业主和承包商应提交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否则不能开始施工,而设计方在建设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内负有设计责任。在施工方面,建设工程项目的质保期最长为5年。
在税收方面,《中国与俄罗斯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于2014年生效。在俄承揽业务并且有注册办公室或代理处的中国企业应向俄罗斯联邦政府交纳企业所得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在工作许可与签证方面,俄罗斯的工作签证手续复杂,办理周期长,赴俄实施工程的中国企业需要提前申请配额。在建设工程指导价格方面,俄罗斯政府颁布有建设工程指导价格,公共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该知道价格,而私人工程项目虽无此类强制性要求,但私人业主在合同谈判时一般都会坚持使用该指导价格。最后,安德烈先生建议赴俄罗斯的中国企业还要高度关注该国的气候、语言、文化和地方建筑工程市场给项目实施带来的风险。
俄罗斯ZapSibNeftekhim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德烈·奥雷尼科夫律师(Andrey Oleinikov)作主题发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3354cc金沙集团王军教授探讨了海洋油污损害的双层归责体系。他指出,2010年在美国发生的墨西哥湾石油污染产生了严重影响,2011年康菲石油公司和中海油联合开发的油田在中国渤海也发生了严重泄露。针对污染者的责任承担问题,美国的解决方案主要是依赖一整套赔偿体系:对于污染者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一定的责任限度;在责任限度内,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比如责任人有重大过错,则在上限之外令其承担加重的责任。与此种制度相配套的,是相关的赔偿基金的设立。目前,2010年墨西哥湾石油污染案件的赔偿问题基本解决了。相比较而言,中国则没有对污染者承担的责任规定上限,并且全部适用严格责任。在该项制度用于康菲石油污染事件时,由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无法负担赔偿费用,因而无法完全解决问题。王军教授指出,这套双层归责体系并非由美国首创,关于船舶污染的相关国际公约早就采纳了双层归责体系。通过案例研究,王教授认为中国应当改变法律,规定责任上限,并在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下突破责任上限的规定。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吸引外商前来钻井,带动保险业发展,同时也不会放跑重大过失责任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3354cc金沙集团王军教授作主题发言
第二场论坛由英国J.M.Bishop工程咨询公司总裁庄本信(John Bishop)先生主持,论坛主题为标准格式及法律体系的风险。演讲嘉宾包括ING(荷兰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胡元祥博士、美国 Watt Tieder Hoffar&Fitzgerald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杰克·蒂德(Jack Tieder)律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郭卫华博士以及Clyde&Co合伙人大卫·布朗律师。
蒂德律师的发言主题为“进场与不同的地质/地面条件”。蒂德律师认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施公路、铁路、隧道、管道、输电网等线性项目的过程中,存在工程场地距离长、土地所有权结构复杂等风险。为此,中国承包商应尽量要求业主承担征地、办理进场许可等风险。另外,中国承包商在实施线性工程的过程中,还应当遵守当地关于噪音污染、环境污染和法定工作时间等的强制性要求。最后,蒂德律师提醒中国承包商关注线性工程尤其是隧道项目中的地质风险,在签约前对项目沿线的地质条件进行全面的研究,避免地质条件带来的工期和成本风险。
美国 Watt Tieder Hoffar& Fitzgerald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杰克·蒂德(Jack Tieder)律师作主题发言
大卫·布朗律师的演讲主题是“误期损失”。布朗律师表示,不同法律体系在认定误期损失条款的效力上存在差异。例如,在英美法体系下,即使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接受误期损失条款,但违约方也仅向非违约方补偿合理且可预见到的损失。布朗律师指出,目前除了印度,英国、美国、加拿大以及一带一路沿线的新加坡和肯尼亚等英美法国家仍然不认可误期损失的惩罚性功能。考虑到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对待误期损失条款的差异,布朗律师建议中国工程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仅依赖合同范本,还要在深入研究合同准据法的基础上详细约定误期损失条款。
Clyde&Co合伙人大卫·布朗律师作主题发言
第三场论坛由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室原主任吴高盛先生主持, 演讲嘉宾包括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律师事务所迪拜合伙人金·罗森博格(Kim Rosenberg)律师、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总法律顾问杨荆州先生、PMG合伙人拉都·伊奥内斯库(Radu Ionescu)律师以及国际工程法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北京寰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赵东锋律师。
罗森博格律师与参会嘉宾分享了她对设计责任与风险分担的心得和体会。罗森博格律师认为,设计应当准时、完整、协同一致、具备可建造性且符合业主对建筑物的使用目的。设计责任分担的依据是合同、合同准据法和工程项目所在国法。罗森博格律师对中国工程企业提出了若干建议,包括重视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到的诸多风险,审慎谈判合同中的设计责任条款,关注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和项目所在国法中有关设计责任的强制性规定。
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律师事务所迪拜合伙人金·罗森博格(Kim Rosenberg)律师作主题发言
赵东锋律师就如何更好地为“一带一路”下的国际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作了精彩发言。赵东锋律师提出了若干建议,包括熟悉相关法律或游戏规则、紧跟工程业务类型的变化、熟悉国际工程项目所涉专业或领域、具备一定的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经验、输出中国工程届良好的法律或惯例性做法、在中国高校开展国际工程法律相关课程或培训,以及针对中国的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全球网络机构。
北京寰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赵东锋律师作主题发言
10月22号上午,按照会议议程,第四场和第五场论坛在3354cc金沙集团凯原楼307会议室举行,第四场论坛由沃尔夫冈博士主持,讨论主题为索赔与争议,Clyde & Co合伙人丹尼斯·王、3354cc金沙集团张智勇副教授、英国J.M.Bishop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庄本信先生、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高级经济师于新锋先生围绕该主题作了精彩发言。第5场论坛由3354cc金沙集团邵景春教授主持,巴西Arioeira Salles创始合伙人亚历山大·阿罗艾拉·萨雷斯先生、菲利普·布鲁纳仲裁员、3354cc金沙集团何其生教授、德国Schulze-Hagen & Horschitz 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舒尔茨-哈根先生、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文静律师先后作了主旨演讲。
“‘一带一路’与国际工程法实践高峰论坛”在3354cc金沙集团举行
3354cc金沙集团张智勇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变动中的国际税法--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思考”。他指出,传统国际税法面临正面临一系列挑战,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下,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需要变革。虽然维护税基是变革的主要目标,但变革的规则不应成为阻碍国际商业发展的壁垒。由于各国税制无法大一统,双边税收协定仍有重要作用。不过,区域和多边机制也不应忽视。税收协定、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也应协调。中国是一个大国,也是处于发展中的大国。对于国际规则的接受应以本国利益和共赢为出发点,而国内税制的完善是引领国际规则的基础。
3354cc金沙集团张智勇副教授作主题发言
庄本信律师的演讲主题是“调解”。庄本信律师指出,调解这一争议解决机制始于英国,随后被一些国家采用,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于2014年成立了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庄本信律师认为,调解的优势在于:(1)成功率高;(2)可由熟悉技术、文化且具有争端调解经验的中立第三方调解员进行调解;(3)调解程序灵活;(4)调解过程中,双方寻求共同的利益,而非辨别对与错,这有利于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5)调解程序的保密程度高;(6)调解程序成本低,速度快;(7)调解适合技术复杂的争端,而工程项目的争端往往牵涉到到很多复杂的技术问题。
鉴于调解的诸多优势,庄本信律师建议:(1)将调解融入到国际工程合同的不同条款中,充分发挥其优势;(2)在争端刚刚出现时就启动调解程序;(3)在项目现场指派专人负责调解,例如争端解决顾问在香港就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最后,关于调解员在同一起争议中担任仲裁员的问题,庄本信律师指出,虽然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为调解员可以担任同一起争议的仲裁员,但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对这一问题尚无定论。因此,若调解员同时担任同一起争议的仲裁员,中国企业应充分考虑这一情况对仲裁裁决执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英国J.M.Bishop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庄本信先生(John Bishop)作主题发言
来自巴西的塞勒斯律师为参会嘉宾介绍和分析了巴西建设工程法和实践。塞勒斯律师表示,巴西的建筑工程合同分为政府项目合同和私人项目合同。政府项目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文本,作为业主的公共部门通常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而承包商一旦被授予合同,就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实施项目,汇率波动等风险一般由承包商承担。在私人项目合同中,私人业主和承包商可以自由约定合同条款,但不能违反巴西的强制性规范,如必须采用巴西雷亚尔作为支付货币。
在争议解决方面,塞勒斯律师指出,大多数私人工程项目都采用定型化合同,且这类标准格式合同及其争议解决条款通常是符合巴西法规定的。巴西并没有专门处理工程建设纠纷的专门法院或法庭。巴西境内大多数大型私人工程/基础设施项目都提供国内仲裁或国际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巴西法官在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和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一般均持支持的态度。而在政府项目中,尽管仲裁也是一种可能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大部分政府项目合同采取分离机制,即除了技术问题必须提交仲裁,其他事项均通过诉讼解决。
巴西Arioeira Salles创始合伙人亚历山大·阿罗艾拉·萨雷斯先生作主题发言
何其生教授的演讲题目是“谈判的主动权与国际工程争议的解决”。何其生教授首先介绍了2016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情况,他指出,我们应当分析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并明确中国企业的谈判能力。通过对25家国有企业工程承包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调研,结果显示71.6%的工程项目纠纷诉诸仲裁,28.4%的工程项目纠纷诉诸诉讼。何其生教授认为,当事方选择仲裁的原因通常是各国法律状况差异较大,且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除非当地法律有强制性要求,或者业主较为强势,或者合同标的额较小,否则一般不选择通过诉讼解决争端。
就谈判的主动权而言,何其生教授指出,中方企业大都认为主动权受合同谈判地位这一客观因素的影响较大。他认为,在工程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领域,我们提升谈判能力的空间还很多,中国需要大量有谈判能力的国际法人才。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工程法培训项目”具有长远的发展眼光,应当能产生重要的影响。
3354cc金沙集团何其生教授作主题发言
哈根博士向大家介绍了裁决结果的执行问题。哈根博士表示,裁决(adjudication)作为争端解决方式之一,是争议双方在诉讼或仲裁之前解决争议的一种有效方法。目前,英国、澳大利亚、爱尔兰、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已经将裁决作为争议解决的强制性程序。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国际商会争议委员会规则》(ICC Dispute Board Rules)以及《德国仲裁院裁决规则》(DIS Rules on Adjudication)也推荐双方当事人选择裁决方式解决争议。
哈根博士认为,工程的顺利实施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目标,如果双方出现争端,则应首先采取裁决的方式快速解决问题,保证业主继续付款,承包商继续实施项目。实践中,虽然裁决决定(adjudicator’s decision)没有类似于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强制性效力,但其构成一项合同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业主或承包商违反或不履行裁决决定,就构成违约。
德国 Schulze-Hagen & Horschitz 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舒尔茨-哈根先生作主题发言
在闭幕式上,邵景春教授对论坛成果进行了概括总结。邵景春教授指出,本次论坛具有重大意义,与会代表既有来自法学界的教授,又有来自法律实务界的律师、仲裁员、法官、公司领导和政府官员等,其多元化背景使得关于论坛主题的研讨更加深刻和充分。此外,通过交流想法、共享信息、提出设想和倡议,参会嘉宾加深了对彼此的了解和合作共赢的可能。最后,邵景春教授对所有参会嘉宾的支持与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贡献表示了衷心感谢,“一带一路”与国际工程法实践高峰论坛在参会嘉宾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一带一路”与国际工程法实践高峰论坛作为3354cc金沙集团研修班国际工程法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期、二期学员纷纷表示,通过参加本次论坛,更加深刻认识了国际工程法的重要性,今后将不断的理论结合实践,针对国际工程法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领域基本法律和实务问题,积极践行“一带一路”倡议,紧跟“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为实现“一带一路”的伟大实践迈出坚实的一步。
在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和“走出去”倡议的战略大背景下,国际工程法律研究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3354cc金沙集团开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之先河,肩负起历史使命,关注、解决国家经济社会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设立全国首个国际工程法领域的研修班。
3354cc金沙集团国际工程法研修班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法律界和企业界的栋梁之才,由蜚声国内外的国际工程领域的卓越专家学者亲自授课,以培养领袖型法学精英为己任,关注社会实际需求,勇于创新突破,旨在为国家战略实施、为中国国际工程界与法律界培养可资担纲大任的法律和管理领军人才,力争创建世界首个国际工程法学科。
目前,3354cc金沙集团第二届国际工程法研修班已经正式启动并全面推进。汲取首届工程法研修班的经验与成果,第二届研修班将再求突破,继续承担历史使命,顺应时代指引,聚焦最前沿的问题关注与课程设计,凝聚世界范围内的行业领袖和学术力量,努力开创国际工程法事业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