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论坛由中国 人民大学3354cc金沙集团付立庆副教授主讲,演讲的题目是“抽象危险犯:识别、认定与立法展望——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出罪渠道为切入”。3354cc金沙集团梁根林 教授、清华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周光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刘明祥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3354cc金沙集团方鹏副教授为本场的主点评人。3354cc金沙集团陈兴良教授、车浩 副教授、江溯老师,清华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劳东燕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冯军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林维教授、何庆仁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邓子滨研究员作为嘉宾出席了此次论坛。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3354cc金沙集团曲新久教授主持,吸引了多个院校的学生来到现场聆听。
付立庆副教授的演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抽象危险犯的识别、抽象危险犯的认定以及危险犯立法的发展方向。他主张,第一,在抽象危险犯的识别问题上, 所谓的行为犯多数应理解为抽象危险犯,少数应理解为侵害犯,而不应该承认单纯行为犯的概念。他指出,单纯行为犯的概念是行为无价值一元论思维的产物,它实 际上是形式化理解犯罪概念的结果,坚持这一概念不仅容易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也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否定单纯行为犯,可以进一步明确所有的狭义共犯、所 有的未遂犯、所有的持有型犯罪以及纯正不作为犯都是结果犯。第二,关于抽象危险犯的认定,他主张,应该允许通过反证危险之不存在而否定犯罪成立。从客观方 面看,在抽象危险犯的场合,法益侵害的危险仍然属于构成要件要素,需要通过“危险”概念发挥其过滤犯罪的功能;从主观方面看,无客观危险也肯定犯罪成立和 犯罪故意的概念不能兼容。另外,他认为,鉴于但书出罪违反事理和逻辑、可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无危险行为不能直接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第三,对 于危险犯立法的发展方向,他主张将“具体危险犯抽象化”,但认为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最后,付立庆副教授特别强调了两个命题,即应当破除对于犯罪的形式化 理解,追求犯罪认定的实质化以及坚持一种积极而稳妥的刑法观。
在主点评阶段,刘明祥教授首先高度评价了付立庆副教授的演讲,认为演讲对传统刑 法理论提出了挑战,具有创新性。但他不赞成付立庆副教授所主张的用抽象危险犯代替行为犯的见解,也不赞同所有犯罪都是结果犯,主张对“结果”不应做过于宽 泛的解释。同时,他认为区分行为犯与结果犯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刘明祥教授重申了在危险驾驶罪中运用但书进行出罪的主张。梁根林教授指出,从结果无价值论 的立场出发,否定行为犯概念是必要的。对于如何理解“抽象危险”,他认为,“抽象危险”是一个行为属性,而不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立法者一般性地、 抽象地赋予行为的属性,“具体危险”则是具体的、明文的、特定的危险。抽象危险是推定的危险,而不是拟制的危险,因此可以反证。另外,梁教授指出需要注意 司法解释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将具体危险犯进行抽象化的新动向。周光权教授提出,是否反对“行为犯”概念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看待“结果”,而“结果”是不 具有确切含义的,不同的区分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将抽象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并不妥当,不应允许对危险进行反证。另外,抽象危险犯使得法益保护提前,会 对人们的自由造成限制,不应主张具体危险犯的抽象化,而应侧重抽象危险犯的具体化。方鹏副教授认为演讲涉及的概念完备、解释精细,体现了限缩犯罪圈的实质 刑法观。但存在的疑问是“结果”是犯罪既遂的要件还是犯罪成立的要件?行为的危险性、未遂的危险、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危险中的“危险”概念是否要进 行区分?行为人如果主张没有认识到抽象危险,是否可以一律出罪?冯军教授作为嘉宾也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他不同意对抽象危险可以进行反证,认为演讲的所 有论证都是建立在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的,论证的思路值得商榷。
之后,付立庆副教授对各位老师的点评进行了回应。整场讲座付立庆副教授详细地阐 述了他对于抽象危险犯相关理论的研究,在座的学者们围绕着这一理论的构成以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在智慧的火花不断撞击出来的氛围下,论坛 持续了3个多小时,在21点40分左右,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每月举办一次,由3354cc金沙集团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赞助支持,3354cc金沙集团、清华大学3354cc金沙集团、中国人民大学3354cc金沙集团、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3354cc金沙集团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五校联袂主办,是旨在展现当代刑法学术前沿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专题性、系列性和学术性论坛。
(文/赵希 吴雨豪 李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