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3354cc金沙集团主办、《中外法学》编辑部编辑的英文法学学术期刊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第2期正式出版,并由英国哈特出版公司(Hart Publishing Ltd)同时以纸质版(ISSN 2051-7483)和网络版(ISSN 2052-5907)在全球同步出版发行。
本期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共设主题研讨、学术专论、名家演讲和学术评注四个栏目。
本期的“主题研讨”围绕“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展开。陈兴良教授的China’S Guiding Case System : A Study On The Mechanisms Of Rule Formation(《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以规则形成机制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结构、功能考察以及法理阐述这三个维度展开了研究。该文以规则形成机制为中心,对我国古代的律例关系进行了探讨,同时还对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进行了对比性考察。在此基础上,该文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定位等问题作了论述,并期待着案例指导规则能成为我国除法律、司法解释以外的一种规则形成机制。
张骐教授的Rediscussion Of The Nature Of Validity And Guarantee Concerning The Effects Of Guiding Cases(《再论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性质与保证》)一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国指导制度性案例同时缺乏法律共同体共识与制度性权威的尴尬境地。该文同时指出,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先例也有说服力与约束力的问题,它们由理性与制度共同保证。中国的指导性案例效力也具有制度支撑的说服力,但与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先例有一些差别。该文强调应当通过实现社会沟通与共识来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并且,其重点是坚持法治,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和谐,在建立和使用指导性案例时提供正当性证明并对指导性案例公开引证。
本期的“学术专论”共有6篇文章。白建军教授的Crimes, Causes And Punishmen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A Statistical Analysis(《从犯罪数据看当代中国罪因、罪行与刑罚的关系》)一文,着力于更为准确地厘清罪因、罪行与刑罚适用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中国1988-2007年20年间纵向,1998、2003、2007年内地31个省市(区)横向的犯罪率数据,同期同地十几项社会经济发展数据以及641个最高人民法院示范性案例数据进行交叉印证性考察。该文的研究结果证实,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因素对纵向和横向犯罪率的变化均构成显著影响,这种影响又影响着刑事司法。该文进一步指出,当犯罪数量的增长在较大程度上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时,刑罚资源将适度投入,而非机械地相应增长。
陈瑞华教授的Three forms of judicial trial in criminal case(《刑事司法裁判的三种形态》)一文指出,定罪裁判、量刑裁判和程序性裁判的相对分离,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生的重大改革。这三种司法裁判程序具有各自的诉讼形态和构造,并在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具有一系列的程序保障。这三种司法裁判形态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诉讼格局,大大拓展了公诉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丰富了刑事辩护的基本形态,对于刑事证据规则的多元化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该文强调,对这三种司法裁判形态进行全面研究,对于我们深入揭示刑事审判的规律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
龙宗智教授的“Beyond Reasonable Doubt” in the Chinese Legal Context(《中国法语境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一文,首先分析了中国刑事诉讼现行证明标准的特点,同时对“排除合理怀疑”的渊源、涵义及适用意义进行了详细阐述。在此基础上,该文进一步分析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位及其与“证据确实充分”的关系,并且对“排除合理怀疑”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解释与适用提出了自己精深独到的见解。
傅郁林教授Social Harmony At The Cost Of Trust Crisis: Goals Of Civil Justice In China (《以信任危机为代价的社会和谐:中国民事司法的目标》)一文,分析了作为中国民事司法终极目标的“社会和谐”,及其对公众司法信任的不利影响。作者主要从成文法、司法政策,以及学者的论述这三个维度上展开研究。该文认为,在中国司法快速转型的语境下,中国司法制度正在经历的情形是不断改革的结果。尽管法律关于民事诉讼的目标并不明确,但是在社会和谐这一终极目标的指引下,在实践中解决争议的目标总是优先于权利保障这一目标。在社会和谐这种基础性政策的引导下,同时伴随着非正式程序的经常运用以及我国司法调解的传统,作者进一步具体分析了中国民事司法的特征。
贡塔·托依布纳教授Multiple Modernities: An Alternative To Western Economists’ Recommendations For China’s Private Law(《多元现代性:对中国私法建议的另一种选择》)一文首先对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国2030:建设一个现代的、和谐的和具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社会》提出了批判性意见。该文认为,世界银行的报告具有片面性,这种片面的观点源自于认为只有唯一的道路可以实现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偏见。与之相反,该文主张一种社会学的观点,认为中国的法律应当通过“多元现代性”来实现发展。而这一路径应当通过功能性的维度,以及历史和文化的维度来实现。
刘思达教授The Shape Of Chinese Law(《中国法律的形状》)一文采用社会几何学的视角,提出一个理解法律系统整体社会形态的理论分析框架,并由此将当代中国法律系统的社会形态概括为十六个字:内圆外方、三位一体、二元对立、法政合一。其中“内圆外方”是中国法律系统的基本社会结构,“三位一体”是其运作方式,“二元对立”是其价值观冲突,“法政合一”是其文化核心。这一理论分析框架认识到法律系统内部种种矛盾与冲突的不可调和性,并试图用一种社会互动而非社会整合的眼光来审视其变化,既是对当代中国法律系统整体形态的一次社会学分析,又是法律社会学理论创新的一次尝试。
在“名家演讲”这一版块中,张伟仁教授为我们带来了极富启发的演讲Western And Chinese Images Of Justice(《西方和中国的公正观念》)。张伟仁教授指出,中国与西方为其理想的司法者所造的形象各有不同,中国作为理想司法者标志的是铁面三眼的包公,而西方作为理想司法者标志的则是蒙眼手持天平的女神。该文分析了中西方司法目标的不同,也探讨了中西文化特质对于追寻此目的的方法所生的歧异,然后谈到了司法工作本质上的限制和司法者的功能,指出了两种图像所表达的期望都有问题,应该加以改进。
在“学术评注”这一栏目中,牟绿叶的Breakthrough and limitation of Judicial Reform——Brief Review of Chines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和限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评述》)一文全面总结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该文指出,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是在一些规则及其实施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对于未来的改进,首先,我们必须平衡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同时,对于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都应该提供充分的救济;其次,立法应当更加关注地方司法中自发性的实验与改革;最后,法律程序的建设与改进需要得到系统性的实施,它的可行性必须被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