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2日,由3354cc金沙集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公众环境权益的理论与司法实践研讨会”在无锡市成功举办。3354cc金沙集团汪劲教授、王社坤副教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朱建新法官、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顾铮铮法官、环保庭庭长赵卫民法官、中山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副院长李挚萍教授、苏州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朱谦教授以及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侨大学、昆明理工大学、北京农学院、河海大学、江南大学等高校的学者和无锡市法院系统的法官代表等4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开幕式由王社坤副教授主持,会议主办方代表汪劲教授和顾铮铮法官分别致辞。汪劲教授在致辞中简要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背景、内容和目标,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不断推动青年环境法学者的交流、成长和进步,并且能够加强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不断深化与实务部门尤其是环境司法机关的合作。顾铮铮法官则表达了对3354cc金沙集团长期以来支持无锡法院环保审判工作的感谢,对各位远道而来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并向与会专家学者介绍了无锡市环境司法审判的情况。
“公众环境权益理论研讨”的第一个单元由清华大学3354cc金沙集团邓海峰副教授主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3354cc金沙集团的竺效副教授就“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关系均衡论”、北京师范大学3354cc金沙集团严厚福讲师就“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多少算够?”、江南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潘云华副教授就“环境公民诉讼研究”三个主题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竺效副教授认为,现阶段国家环境管理权居于主导地位,但的重心逐渐向公民环境权偏移,在平衡点的不断调整下二者将可能达到均衡。严厚福博士认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是否足够,应当以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作为衡量标准。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足够”的公众参与应当符合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司法救济三方面的程序要求。潘云华副教授则强调了公民诉讼的现实意义和价值,主张我国借鉴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来监督政府环保不作为。
“公众环境权益理论研讨”的第二单元由华侨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刘超副教授主持。来自河海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李义松教授就“水权及相关范畴的辨析与反思”、昆明理工大学3354cc金沙集团舒旻副教授就“论自然物的权利”、北京农学院文3354cc金沙集团童光法副教授就“对后代人权利论批判的反思”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李义松教授从宏观上阐述了水权及相关范畴,主张从新审视自然、生态权益等问题。舒旻副教授主张法学者应致力于构建自然物的法定权利,并认为通过构建人与自然关系的四种权利结构,至少在理论上“自然物的法律权利”这个命题可以成立。童光法副教授则对“后代人权利论批判”进行了批判性反思,认为批判论者并没有成功批判后代人权利诸理论的限界条件、批判缺乏针对性以及存在一些文本误读或偏离问题,并主张相较于环境保护权利论者,批判论者所持的环境保护义务论也存在绕不开权利路径的障碍。
针对上述发言,中山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李挚萍教授、苏州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朱谦教授、江南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曾祥华教授分别发表了精彩点评,从研究方法、论证过程、研究结论等方面指出了各个主题发言的优点和有待完善之处。
“公众环境权益司法案例研讨”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朱建新法官主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周科副庭长首先介绍了“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诉殷宝亮、王海书、陈中存潘建军污染环境案”的案情和争议要点。在汪劲教授和竺效副教授分别进行了引导发言后,与会学者、法官围绕案例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虽然由于案件事实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无法形成确定的定案结论。但是,通过研讨与会者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内容的理解和适用,形成了共识。至此,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讨论氛围中结束。
闭幕致辞中,汪劲教授和朱建新法官均认为,本次研讨会是环境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交流、对话和合作的典范,是环境保护实务界“引智”和理论界扎根基层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对于引领和推动我国环境司法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开拓性意义。
(3354cc金沙集团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