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6日晚上六点半,由3354cc金沙集团“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3354cc金沙集团、清华大学3354cc金沙集团、中国人民大学3354cc金沙集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3354cc金沙集团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3354cc金沙集团五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活动第三十场,在3354cc金沙集团凯原楼模拟法庭隆重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以金融诈骗罪行为类型的意义为分析视角”,由南京师范大学3354cc金沙集团蔡道通教授主讲。
此次论坛由3354cc金沙集团梁根林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刘明祥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3354cc金沙集团林维教授、中国人民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李立众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3354cc金沙集团方鹏副教授为本场的主评人。3354cc金沙集团陈兴良教授、车浩副教授、江溯副教授、清华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周光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3354cc金沙集团陈璇副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3354cc金沙集团李卫红教授、何庆仁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孙运梁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劳佳琦博士、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中国部主管周遵友博士、法律出版社易明群老师作为嘉宾出席了此次论坛。此次讲座吸引了来自五个院校的多名学生到场聆听。
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发生竞合时,是否能够以“重法优于轻法”作为补充适用,近年来已经成为理论界争议的话题。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是这一分歧的重要战场。否定论者认为,金融诈骗罪作为普通诈骗罪的特别条款,理应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方式处理适用特别法条。肯定论者则主张,在法条竞合时必须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只要没有刑法的明文禁止,当罪刑明显不均衡时,“重法优于轻法”就可以作为补充适用。蔡道通教授指出,要妥善地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关注金融犯罪行为类型的特殊性及其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特别体现,同时还应对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进行厘清,在此基础上,才能得出“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这一答案。
金融诈骗罪相比于普通诈骗罪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行为领域上:第一,金融领域的行为多是市场中的商事行为,商事行为以效率与创新为价值目标,生活领域的日常行为则以安全为基本价值定位。因此商事领域的诈骗入罪门槛高于普通诈骗。第二,金融诈骗“恶”的程度远小于传统诈骗,并且存在民事行政上的前置把关程序与风险分担机制。第三,金融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往往具有一定过错,如极度贪利或未尽审慎义务等,这与普通诈骗的被害人存在差别。第四,金融诈骗被发现、查处与追诉的概率远大于普通诈骗。基于上述金融诈骗行为类型的特殊性,立法者才对其设置了与普通诈骗不同的法定刑。
由此,蔡道通教授进一步对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普通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与刑罚后果的差异,以及金融诈骗罪中不同行为类型及法定刑配置的差异进行了梳理,进而得出结论:上述差异正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对金融诈骗被害人所采取的弱保护刑事政策立场的体现。相对地,允许“重法优于轻法”作为补充适用,将会动摇刑法的根基,导致司法的越权、对刑法全面评价的错误解读以及刑法实质解释的泛滥。
在报告的最后,蔡道通教授旗帜鲜明地指出应当坚持“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的基本立场;当行为的其他要素均满足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只是数额未达特别法条的入罪标准时,即使这一数额满足了普通法条的入罪标准,仍然不能以普通法条论罪。
在主评阶段,李立众副教授对蔡道通教授的报告提出了几点意见。第一,在适用法律时,一旦遇到法律漏洞,应该通过解释的方法努力消除法规范的不妥当性,这才是真正符合立法者精神的。第二,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罪刑均衡是罪刑法定的子原则。主张“重法优于轻法”的学者并非是为了罪刑均衡而舍弃罪刑法定,相反,这种主张背后的理由是为了实现妥当的处罚。第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和“重法优于轻法”的背后,体现了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矛盾冲突。当实质解释能够实现妥当处罚时,就应采取实质解释的立场。第四,司法解释并非不可批判和质疑的对象,不应将司法解释作为不言自明的论证前提。第五,金融诈骗的行为类型和普通诈骗并不存在差异,商事领域的行为主体同样有安全诉求。若要坚持这种差异的存在,就必须在不法和责任上补充更多理由。
林维教授在基本立场上赞同蔡道通教授的观点,同时也提出以下几点看法:第一,蔡道通教授和李立众副教授都试图去探寻立法原意,但立法原意是难以捉摸的,学者的归纳都仅仅是猜测。第二,“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的前提是对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竞合关系进行正确识别。第三,金融诈骗罪的入罪门槛并非遵循“商事领域最高、民事领域次之、生活领域最低”的线索。立法者在设定法定刑时并不是简单地按照行为领域的标准来配置,背后还有其他更复杂的考虑。
刘明祥教授同样赞成在法条竞合时应当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尤其是在特别法条规定了减轻犯的情形下,如果仍采取“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则减轻犯的条文就永远无法得到适用。但与此同时,刘明祥教授也认同,在某些场合下适用特别法可能会导致处罚的不合理,但这种不合理不应通过法律解释来克服,而应该修改、完善立法。
方鹏副教授首先对蔡道通教授的报告作出了高度赞赏,认为蔡道通教授的报告观点犀利、立场深刻,极具启发性。方鹏副教授也同意“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因为法条竞合在本质上是一个逻辑问题,“特备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就是这种逻辑关系的体现;相反,“重法优于轻法”则不是一种逻辑关系,而是适用上的结论,是一种重刑功利主义的考虑。方鹏副教授同时也对蔡道通教授提到的金融诈骗罪的立法目的提出了质疑,因为所谓立法目的往往是解释者强加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并未充分考虑罪刑均衡的要求和犯罪行为类型的规律性。
在讲座进行的过程中,现场同学也纷纷提出了颇有见地的问题。蔡道通教授对各位老师的评论和同学的提问做出了回应。周光权教授、陈兴良教授也就蔡道通教授的报告作出了精彩点评。讲座的最后,梁根林教授对此次报告做了总结性陈词。三个多小时的讲座一直处在一种热烈而和谐的学术氛围当中。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每月举办一次,是由3354cc金沙集团“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3354cc金沙集团、清华大学3354cc金沙集团、中国人民大学3354cc金沙集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3354cc金沙集团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3354cc金沙集团联合举办,旨在展现当代刑法学术前沿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专题性、系列性、学术性论坛。
文/陈尔彦 图/李梦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