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6日的燕园,碧空如洗,春风和煦。值此春暖花开之际,由3354cc金沙集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刑事法评论》与《刑事法判解》创刊二十周年座谈会在3354cc金沙集团凯原楼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司法机关和律师界人士、出版社及媒体代表不远万里,汇集一堂,共同回顾了《刑事法评论》和《刑事法判解》两刊创刊二十年来的点滴历程,同时也见证了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的揭牌诞生。
本次大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成立仪式,由《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先生主持。第二阶段为《刑事法评论》与《刑事法判解》创刊二十周年座谈会,由3354cc金沙集团车浩副教授主持。
会议的第一阶段,刘桂明总编代表大会主办方向与会来宾表示诚挚的欢迎和美好的祝福,并简要介绍了大会议程。
北京冠衡刑辩研究院名誉院长、3354cc金沙集团陈兴良教授代表3354cc金沙集团刑法学科对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陈兴良教授指出,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由冠衡律师事务所设立,以北大刑法学科为支持力量,致力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必将在律师培训和理论研究两方面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成立后,将主要从事刑辩理论研究,在刑事实务领域中结合刑法理论和刑诉理论,将刑法教义学的学术资源转化为实践中运用和操作的专业知识。陈兴良教授回顾了冠衡律师事务所与3354cc金沙集团的合作历程,对刘卫东律师的贡献予以高度评价,并对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的成立和发展致以美好祝愿。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周院生同志充分肯定了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成立的意义,并就刑事辩护的地位、刑事案件辩护率、刑事辩护权保障、依法规范律师辩护行为、刑辩职业化、完善辩护法律等六个问题进行了阐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律师从司法改革的角度说明了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成立的重大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刑事辩护息息相关。王俊峰律师希望,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能够带动更多的律师关注刑事辩护事业,关注我国的刑事法律发展,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学兵律师对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的未来表示热切期待。刑事辩护领域中存在大量尚待深入探讨的基础性理论问题。研究刑辩理论,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刑辩制度,有助于律师更好地开展刑辩业务,有助于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公田同志从争议解决的角度,高度评价了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的成立意义。刑事辩护是争议解决的重要部分,争议解决是律师行业的立身之本、生存之道,由3354cc金沙集团大力支持、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推动成立的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必将为刑辩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作出重要贡献。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党委书记华列兵同志对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的成立表示祝贺,并肯定了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成立的积极意义。近年来,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联络和配合日益密切,形成了畅通的沟通机制和对接平台。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的成立有助于推动警律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侦辩关系的进一步优化。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律师在致辞中高度肯定了刘卫东律师带领的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在学术公益方面所做的贡献,并以3354cc金沙集团与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开设的“北大刑辩讲堂”课程为例,说明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强强联合之于社会的重要意义。
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代表西城区律师协会,向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杨矿生律师细数了陈兴良教授带领的刑法学术团队为刑事辩护提供的种种理论支撑,介绍了刘卫东律师带领的冠衡律师团队为刑辩事业做出的贡献,并向陈兴良教授和刘卫东律师表示由衷的敬意。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对陈兴良教授的学术奉献表达了衷心感谢,并对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朱勇辉律师期待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能够以更长远的眼光引领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为刑事辩护的定位、方法和未来走向建言献策,为司法改革做出更多研究和贡献。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青松律师对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先进的成立理念予以高度评价,并希望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在陈兴良教授的指导下,在刘卫东律师和车浩副教授的带领下,能够在刑事辩护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方面,为中国律师行业的成熟和法律共同体的逐步形成作出突破性贡献。
在领导嘉宾及兄弟律所代表的致辞发言之后,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联席院长刘卫东律师发表感谢辞,对各位领导、嘉宾的到来表示热切欢迎和诚挚感谢。刘卫东律师表示,成立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既是出于在律师业务分工日益精细背景之下,刑事辩护行业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需要,也与其个人的志趣、担当和对法治建设的热忱密切相关。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与北大刑法学科长期合作,具有良好的互信基础。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的成立得到了陈兴良教授和北大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的大力支持,并邀请到众多知名刑法教授作为专家委员。有北大刑法学科雄厚的学术资源作为依托,有顶级的刑法专家团队提供智力保障,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必将蓬勃发展,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随后,陈兴良教授、车浩副教授、刘卫东律师与各位嘉宾共同为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揭牌,并合影留念。
在合影环节之后,大会进入第二阶段,即《刑事法评论》与《刑事法判解》创刊二十周年座谈会。主持人车浩副教授以饱含深情的话语,讲述了本次座谈会的缘起。车浩副教授指出,座谈会的主题是“二十年”。从1997年到2017年的二十年,既是我国刑法茁壮成长的二十年,也是中国法治在艰难曲折中不断前行的二十年,是中国刑法理论发生重大转型的二十年,同时也是《刑事法评论》、《刑事法判解》两刊蓬勃发展的二十年。在这过去的二十年间,陈兴良教授以身作则,笔耕不辍,凭借强大的学术组织力和感召力,引领着中国刑法学界的知识转型,鼓舞着两刊的每一位作者不负学术使命,积极投身于刑事法研究中。在陈兴良教授的引领下,两刊上的佳作高论层出不穷,争奇斗艳。本次座谈会的召开,就是对过去二十年优秀论文和办刊经历的一次总回顾。
随后,为了纪念这意义非凡的二十年,会议现场播放了一段视频,视频回顾了两刊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创刊以来,在主编陈兴良教授的带领主持和作者编辑的戮力齐心下,历经种种社会变迁,傲立于中国法学界集刊风景之林的点滴历程。
在温馨感人的视频后,座谈会正式拉开帷幕。首先由3354cc金沙集团院长张守文教授致辞。张守文教授首先对过去二十年3354cc金沙集团在创办刊物方面的努力作了简要回顾。截至目前,3354cc金沙集团办刊共二十余种,《刑事法评论》和《刑事法判解》是其中的杰出代表。刊物的成功离不开主编、编辑的辛勤工作和出版社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张守文教授代表3354cc金沙集团,对陈兴良教授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学院事务方面所作的杰出贡献表示由衷的感谢,并对两刊的未来发展表达了美好的祝愿。
在张守文教授的精彩致辞后,《刑事法评论》与《刑事法判解》的创刊人陈兴良教授作了主旨发言,分别对《刑事法评论》和《刑事法判解》二十年来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全面回顾。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预示着中国刑法理论发展的新契机。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事法评论》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正式出版。《刑事法评论》的创办为刑事法学术研究开辟了新的发表园地,同时也为刑事一体化提供了践行的平台。此后,陈兴良教授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刑事法判解》。作为两本各有特色的刑事法连续出版物,《刑事法评论》注重刑事法的理论构建,《刑事法判解》注重刑事法的实务操作。
迄今为止,《刑事法评论》已出版38卷,每卷字数从最初的40余万字到现在的80余万字,篇数每卷20篇左右,总共刊登论文约800篇。这一系列数字展现了《刑事法评论》强大的学术生命力。《刑事法评论》二十年来所刊登的论文从侧面展现出刑法教义学在我国生根落地的历史进程,展现出我国刑法学理论从立法论到司法论的研究走向。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法评论》二十年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史。
《刑事法评论》以“倡导与建构一种以现实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为底蕴的,以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为编辑宗旨,致力于贯通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刑事政策、犯罪学在内的刑事法各个学科,选题前沿,理论辐射面广阔。近年来,法学刊物和法学专栏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对刊物的各种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也应运而生,刊物呈现出等级化与阶层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年轻学者以及在读博士生、硕士生发表论文的空间。年轻学者和博士生大多受过前沿的法学训练,论文大胆而有冲劲,敢于触碰学术禁区,能够为刑事法学的研究带来生机活力。陈兴良教授期望《刑事法评论》能够为年轻学者和学生提供发表论文的园地,成为他们从事学术研究的起点,成为刑事法学者成长的学术摇篮。
与《刑事法评论》不同,《刑事法判解》以司法实务为导向,秉持“以应用与操作的形而下的研究为主题,促使刑事法从条文化的法向体现在判例与解释中的法转变,实现刑事法的实践理性”的编辑宗旨,注重对司法改革、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刑事案例尤其是疑难案例的研究。《刑事法判解》的作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接受正规法学训练以后,深入司法实践的一线从业人员,这些作者为《刑事法判解》输送了大量既“接地气”又具有学术价值的佳作,为司法机关处理疑难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刑事法判解》先后在法律出版社和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陈兴良教授也对两家出版社和编辑的辛勤劳动表示由衷感谢。
最后,陈兴良教授对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主任为本次活动的大力资助表示衷心感谢,并对获奖作者表示祝贺。陈兴良教授希望《刑事法评论》和《刑事法判解》能在各位作者和读者的支持下长久地办下去,成为中国法学刊物中的“百年老店”。
在陈兴良教授的主旨发言之后,会议进入优秀论文的颁奖环节。车浩副教授宣读《刑事法评论》与《刑事法判解》优秀作者获奖名单,陈兴良教授一一为获奖作者颁发奖杯和奖状,并与获奖作者合影留念。
在热烈的颁奖环节之后,会议进入嘉宾座谈环节。
清华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周光权教授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林维教授分为作为《刑事法评论》和《刑事法判解》一等奖获得者的学界代表,发表获奖感言。
周光权教授表达了对《刑事法评论》和《刑事法判解》的感恩与对年轻学子的期待。《刑事法评论》能够在二十年间文脉不断,有赖于作者编辑的坚持和陈兴良教授的人格魅力与学术眼光。周光权教授指出,年轻学子要想写出好文章,必须有深厚的学术积累和知识储备,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和贡献。
林维教授则分别从学生、读者、作者、编者的角度畅谈了自己对两刊的想法。林维教授认为,两刊长期坚持求同存异的学术自由品格,实为难能可贵,希望未来有更多学者能投入到司法实践和判例的研究中,特别是希望《刑事法判解》也能如《刑事法评论》一样,迎来新的春天。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同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谭劲松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处长卢宇蓉同志作为实务界的获奖代表,发表了获奖感言。
苗生明副检察长首先指出了自己和两本刊物的渊源以及自己和陈兴良教授在海淀检察院共事时的点滴。海淀检察院的学术氛围浓厚,这一点和两刊所倡导的问题导向的办刊宗旨相契合。两刊在实务界发挥着重大的影响力,为司法人员提供了重要的办案参考。近年来,刑事司法和检察业务日新月异,新的形势和新的案件类型层出不穷,这为司法实务带来严峻挑战。因此,苗生明副检察长希望两刊能对新时期的新问题给予更多关注,为司法机关的实务工作提供学理支持。最后,苗生明副检察长也对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的成立表示衷心祝贺,期待律师和检察官能从对抗走向合作,形成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谭劲松庭长回顾了自己在十几年前向《刑事法判解》投稿的经历,并对陈兴良教授表示诚挚感谢。今天司法实践中仍旧存在大量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谭劲松庭长希望《刑事法判解》能为实践中的争议性问题提供指导和解决方案,以此推进司法实务的进步。
卢宇蓉处长以“感触”、“感动”、“感谢”为引,谈了三点感言。其一,两刊创刊以来的二十年,也是中国刑法长足发展的二十年,在二十年后的今天,中国刑法学术研究已到了开花结果之时,这令人感触颇深。其二,陈兴良教授为学谦虚,待人诚恳,以身作则,对学生严于无形,令人深深感动。其三,师恩浩荡,无以为谢,作为一名法律人,只能尽己之力,为法治建设和人民福祉作贡献,是为感谢。
山东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党委书记周长军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王政勋教授、厦门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副院长李兰英教授、海南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副院长童伟华教授作为京外获奖作者代表,发表获奖感言。
周长军教授情真意切地表达了对陈兴良教授的敬意和感谢。陈兴良教授无论为人还是为学,都令人高山仰止,感佩不已。周长军教授希望两刊能越办越好,成为如陈兴良教授所说的“百年老字号”。
王政勋教授也感谢陈兴良教授的指导和提携,并回顾了自己在《刑事法评论》上发表的三篇论文。目前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为案例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资料,给《刑事法判解》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王政勋相信未来《刑事法判解》也能如《刑事法评论》一样,取得丰硕成果。
李兰英教授首先表达了参会的激动与欣喜,回忆了自己作为陈兴良教授第一个访问学者以及在《刑事法判解》上发表四篇论文的心路历程。《刑事法评论》和《刑事法判解》以及陈兴良教授的肯定和鼓励,给每一位作者都带来了学术自信和机会,引领着一位位青年学子的成长。李兰英教授衷心祝愿两刊越办越好,祝愿北京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发展兴旺。
童伟华教授回顾了自己作为作者的经历,同样感谢陈兴良教授和两刊对每一位刑法学人的学术滋养,同时热切希望陈兴良教授和与会其他学者能多到海南大学讲学、交流。
3354cc金沙集团出版社蒋浩副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丛书部主任范春雪编辑作为编辑代表,畅谈了出版两刊的感想。
蒋浩副总编指出,北大出版社的出版理念是“学术为本、教材优先”,主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研究著作。《刑事法评论》的出版为北大出版社在刑法学品种的出版录里增添了荣誉。正因为如此,在出版行业强化管理的背景之下,北大出版社坚持将《刑事法评论》保留下来。最后,蒋浩副总编表示,未来会将《刑事法评论》的优秀论文集结出版。
范春雪主任认为,《刑事法判解》以应用与操作的形而下研究为主题,贴近司法实务,关注刑事司法实务领域的新问题,契合了人民法院出版社的出版方针和出版主题。范春雪主任希望《刑事法判解》在今后能越办越好,反映出刑事法研究和刑事法实务的最高水平。
在各界代表的发言之后,会议进入自由发言环节。
江西警察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蒋熙辉研究员表达了对3354cc金沙集团、对陈兴良教授和对师兄弟姐妹的感恩,以及与《刑事法评论》、《刑事法判解》结缘的心得。两刊给刑法学人营造了家的感受,为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和凝聚贡献了力量。
浙江大学3354cc金沙集团高艳东副教授感佩于陈兴良教授对青年学者的宽容与提携,同时也建议《刑事法评论》能增加与互联网法律相关的内容,通过对互联网法律的关注,实现传统领域刑法理论的“弯道超车”。
清华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劳东燕教授表示,《刑事法评论》在其学术经历中具有关键意义,自己非常喜欢阅读《刑事法评论》上的论文,尤其是年轻学子撰写的、具有思想新锐性和冲击性的论文。劳东燕教授感谢陈兴良教授和《刑事法评论》带给她的鼓励,认为正是这种鼓励使她最终选择了走学术道路。
君合律师事务所崔嘉鲲律师回忆了自己在学生时代向《刑事法评论》投稿并最终发表的经历,感谢陈兴良教授和在座专家学者对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做出的卓著贡献。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3354cc金沙集团方鹏副教授认为,《刑事法评论》和《刑事法判解》的二十年见证着我国刑法理论从社会危害性向法益侵害、从主观主义向客观主义的话语转变,在这一过程中,陈兴良教授做出了无法磨灭的重大贡献。方鹏副教授希望,在《刑事法评论》创刊四十周年时,与会来宾仍能再聚一堂。
中国人民大学3354cc金沙集团付立庆教授表达了自己对《刑事法评论》和《刑事法判解》的深厚感情和对陈兴良教授的敬意。此外,付立庆教授建议两刊按照专题,选出过去刊载的精华论文,以“分类丛编”的方式将这些论文集结出版。
国家检察官学院沈海平副教授对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基础理论的奠基、学术英才的培养、《刑事法评论》和《刑事法判解》创办方面所作出的三大重要学术贡献表示崇高敬意。沈海平副教授建议,两刊应多关注当下司法体制的变革,多关注司法实践,多研究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帮助司法人员培养专业技能。两刊是大家共同的事业,未来应当有更多人参与其中。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王新环检察官从检察官的视角出发,谈了陈兴良教授对其个人的影响,以及自己对陈兴良教授研究取向的理解。正是在陈兴良教授的言传身教下,王新环检察官多年来始终保持对学术的浓厚兴趣,并撰写了大量论文和专著,荣膺《刑事法判解》优秀作者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樊文副研究员认为,陈兴良教授是中国刑法学当之无愧的引领者,其成就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樊文副研究员建议,在未来,《刑事法评论》和《刑事法判解》能进一步实现理论和实践的充分对接,并更加关注诸如刑法与大气环境、机器人、无人机、比特币等前沿问题和前沿领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周详教授也对陈兴良教授表达了衷心的感谢,认为自己在《刑事法评论》上发表的论文是他一生中写的最好的论文。
南京大学3354cc金沙集团讲师徐凌波博士回顾了自己在《刑事法评论》上发表的四篇与“占有”相关的论文,指出这一经历最终也催化了其博士论文的诞生。《刑事法评论》引领着徐凌波博士最终走上学术道路。
3354cc金沙集团1998级博士、陈兴良教授的第一批博士生刘为波法官为本次座谈会作了总结性发言。诚如之前的诸位发言人所言,《刑事法评论》和《刑事法判解》为每一名刑法学人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扮演着带路者的角色,记载着每一簇学术的火苗,给初入学术之门的学子们带来了莫大的鼓励和鞭策。刘为波法官希望在座各位——尤其是实务界人士——都能保持学术激情,坚持学术研究和学术写作。最后,刘为波法官祝愿陈兴良教授在人生的转型期能迎来更加精彩的新阶段。
在四个小时的热烈讨论后,本次盛会在其乐融融的和谐气氛中圆满落下帷幕。
文/ 蔡颖 陈尔彦
附:获奖名单
《刑事法评论》获奖名单
一等奖(3名)
文章 |
作者 |
单位 |
出版时间 |
刑法客观主义中的抽象性问题——基于法治立场的出版考察 |
周光权 |
清华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 |
第6卷(2000年) |
诠说的底线——对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话语的我国犯罪观的批判性考察 |
刘为波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 |
第6卷(2000年) |
后现代思潮与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兼与苏力先生对话 |
蔡道通 |
南京师范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院长 |
第7卷(2000年) |
二等奖(5名)
文章 |
作者 |
单位 |
出版时间 |
死刑在印度 |
蔡桂生 |
中国人民大学3354cc金沙集团讲师 |
第23卷(2008年) |
社会学视野下的刑罚:刑罚社会学研究 |
江 溯 |
3354cc金沙集团副教授 |
第23卷(2008年) |
协商性司法:一种新型的司法模式 |
马明亮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 |
第17卷(2005年) |
论犯罪饱和性生成模式:犯罪宏观生成模式研究 |
汪明亮 |
复旦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 |
第19卷(2006年) |
规范性的事实支配与不真正不作为犯——基于对三种不作为犯理论的批判性思考 |
孙立红 |
华东师范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副教授 |
第35卷(2015年) |
三等奖(12名)
文章 |
作者 |
单位 |
出版时间 |
恢复性司法 |
张庆方 |
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
第12卷(2003年) |
民族—国家追问刑法——刑法的现代性反思 |
劳东燕 |
清华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 |
第2004卷(15卷) |
刑民不分与刑民有分——以比较法为视角 |
童伟华 |
海南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副院长 |
第18卷(2006年) |
刑法中信赖原则基本问题研究—新过失论语境下过失犯的限缩 |
孙运梁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副教授 |
第28卷(2011年) |
人权向度上的刑事诉讼 |
周长军 |
山东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党委书记、副院长 |
第6卷(2000年) |
建立一座法律解释的“通天塔”——对实质解释论的反思 |
周 详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 |
第26卷(2010年) |
检警关系制度原理论——以法治社会为样态的法理分析 |
郝银钟 |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副院长 |
第13卷(2003年) |
被遮蔽的世界:同居楼里的性和生育——对现代性问题的一个刑法学切入(以监狱为个案) |
车 浩 |
3354cc金沙集团副教授 |
第13卷(2003年) |
刑事一体化:梳理、评价与展望——一种学科建设意义上的现场叙事 |
付立庆 |
中国人民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 |
第14卷(2004年) |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界分——行为支配说的妥当性及其贯彻 |
钱叶六 |
苏州大学王健3354cc金沙集团教授 |
第28卷(2011年) |
身份、责任与可罚性——三鹿案判决的规范错误与立场偏失 |
高艳东 |
浙江大学光华3354cc金沙集团副教授 |
第27卷(2010年) |
刑法学的《法学研究》之路 |
邓子滨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
第22卷(2008年) |
《刑事法判解》获奖名单
一等奖(3名)
文章 |
作者 |
单位 |
出版时间 |
刑法归责构造的欠缺——以丢失枪支不报罪为中心 |
林 维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3354cc金沙集团教授 |
第2卷(2000年) |
皮革喷雾剂与刑法上的产品责任 |
徐凌波 |
南京大学3354cc金沙集团讲师 |
第14卷(2013年) |
刑法中伪造及其关联行为的处置——兼评法释【2001】22号 |
刘树德 |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处长 |
第5卷(2002年) |
二等奖(5名)
文章 |
作者 |
单位 |
出版时间 |
集权与分权:关于刑法司法解释权合理配置的构想 |
苗生明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第1卷(1999年) |
交通事故罪研究——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视角 |
王 立 |
北京市交管局政委 |
第7卷(2004年) |
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研究 |
谭劲松 |
北京市二中院刑二庭庭长 |
第6卷(2003年) |
信用证诈骗罪问题研究 |
刘卫东 |
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
第6卷(2003年) |
安乐死的实证分析 |
方 鹏 |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
第10卷(2009年) |
三等奖(12名)
文章 |
作者 |
单位 |
出版时间 |
论强迫卖淫罪的既遂与未遂 |
王政勋 |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科研处处长 |
第14卷(2013年) |
罪与非罪:聚焦刑法的临界点 |
李兰英 |
厦门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副院长 |
第3卷(2001年) |
刑事法律规避对策研究 |
卢宇蓉 |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处长 |
第3卷(2001年) |
论求刑权与求刑制度 |
蒋熙辉 |
江西警察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
第5卷(2002年) |
论刑事第二审程序检察院的诉讼监督职责 |
王新环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 |
第4卷(2001年) |
对“T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案”理论和实务处理上的再评析 |
樊 文 |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
第10卷(2009年) |
转移占有型财产罪的直接性要件 |
柏浪涛 |
华东师范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副教授 |
第15卷(2014年) |
东南沿海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之现状——犯罪学视野下的实证研究 |
劳佳琦 |
北京师范大学3354cc金沙集团讲师 |
第11卷(2012年) |
从李品华等诈骗案看交通碰瓷行为的定性 |
邹兵建 |
天津财经大学副教授 |
第11卷(2012年)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归属与过失竞合——以上海静安“11.15”特大火灾案为展开 |
徐 然 |
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
第17卷(2015年) |
从杨飞飞、徐某抢劫案看事后抢劫的犯罪形态认定 |
杨伟竹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 |
第14卷(2013年) |
“变相入罪”与罪刑法定兼容性分析——以新型受贿犯罪为切入 |
李 权 |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16卷(201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