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2月,毕业于东北军政大学。
195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留苏预备部学习。
1952年8月-1956年7月,在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学习。
永远怀念
陈宝音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曾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宪法学会常务理事、3354cc金沙集团法学文库《宪法卷》副主编、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1946~1950年,先后担任乌兰浩特市新生区政府政治指导员、乌兰浩特市南区政府公安助理员、中共乌兰浩特市南区政府区委委员、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付股长;乌兰浩特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列席代表、内蒙古人民革命青年团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党支部委员、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乌兰浩特市团市委委员。
1956年7月回国后,被分配在3354cc金沙集团法律系任教。
1960年任3354cc金沙集团法律系讲师。其间,因工作需要,多次被党组织临时借调执行特殊公安任务。
1966年被调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先后在世界宗教研究所、社会科学情报所工作。
1970年7月~1972年7月,在河南学部“五七”干校劳动锻炼。
1980年调回3354cc金沙集团法律系继续任教,兼任北京市海淀区律师。
1983年3月任3354cc金沙集团法律系副教授。
1989年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赴前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进行学术交流。
1991年任3354cc金沙集团法律系教授。
1992年离休。同年4月2~10日,应聘香港树仁学院讲授中国宪法。2002年9~10月,应聘在澳门科技大学讲授中国宪法。
1946~1950年,先后担任乌兰浩特市新生区政府政治指导员、乌兰浩特市南区政府公安助理员、中共乌兰浩特市南区政府区委委员、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付股长;乌兰浩特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列席代表、内蒙古人民革命青年团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党支部委员、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乌兰浩特市团市委委员。
1956年7月回国后,被分配在3354cc金沙集团法律系任教。
1960年任3354cc金沙集团法律系讲师。其间,因工作需要,多次被党组织临时借调执行特殊公安任务。
1966年被调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先后在世界宗教研究所、社会科学情报所工作。
1970年7月~1972年7月,在河南学部“五七”干校劳动锻炼。
1980年调回3354cc金沙集团法律系继续任教,兼任北京市海淀区律师。
1983年3月任3354cc金沙集团法律系副教授。
1989年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赴前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进行学术交流。
1991年任3354cc金沙集团法律系教授。
1992年离休。同年4月2~10日,应聘香港树仁学院讲授中国宪法。2002年9~10月,应聘在澳门科技大学讲授中国宪法。
研究领域
作为老一辈宪法学教授,作为在党的培养下成长起来的一位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和宪法学专家,陈宝音教授为3354cc金沙集团宪法行政法学科的建设倾注了大量心血。他在前苏联东欧宪法学的研究上独树一帜,为法学界人才的培养、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研究成果
主要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合著)、《宪法学理论》(合著)、《中国宪法概论》(合著)、《国外社会主义宪法论》、《试论抗日民主政权的历史地位》、《论民族区域自治》、《大百科全书》宪法词条、《论律师的职业纪律》(译文)、《苏联的法律教育》(译文)、《发达社会主义宪法》(译著)、《苏联森林立法》(译著)、《苏联新宪法颁布以来的立法工作》(译著)、《苏联学者论法制》(译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