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12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3354cc金沙集团 法学学士
2012-2015 3354cc金沙集团 法学硕士(法律史)
2015-2016 德国图宾根大学3354cc金沙集团 法学硕士(LL.M.)
2016-2021 德国图宾根大学3354cc金沙集团 法学博士(Dr. jur.)
在职教师
吴训祥
助理教授,法律史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2021-2023 3354cc金沙集团 博士后研究
2023- 3354cc金沙集团 助理教授
2023- 3354cc金沙集团 助理教授
研究领域
罗马法,近代私法史,德国及欧洲法律史,中国民法学
研究成果
(一)专著
Volkmars Vorarbeiten zum Allgemeinen Preußischen Landrecht von 1794 (Schriften Zur Preußischen Rechtsgeschichte, Band 7), Berlin u.a.: Peter Lang, 2022.
(二)论文
1.《论无因管理本人的偿还义务——兼论<民法总则>第183条第2句的适用问题》,《法学家》2019年第2期,第84-96页。
2.《<民法典>中准合同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体系效应》,《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1期,第132-150页。
3.《论我国民法评注的历史解释方法》,《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第82-93页。
4.《约定优先购买权的类型化与规则构建》,《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6期,第96-110页。
5.《<民法典>第979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与管理人的请求权)评注》,《法学家》2022年第6期,第169-190页。
6.《论无因管理受益人追认之效力——以<民法典>第984条的解释论为中心》,《法学论坛》2023年第2期,第68-77页。
7.《与法律行为相关的几个新译名及改译理由》,载李昊主编:《燕大法学教室》第4期,元照出版公司2021年版,第162-166页。
8.《共同法以来的德意志民法学家》,载李昊主编:《燕大法学教室》第5期,元照出版公司2022年版,第114-136页。
9.《市民社会的兴起与公私法的分野》,载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研究》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5-92页。
(三)译著
1.[德]卡尔·弗里德里希·艾希霍恩:《论德意志法的历史研究》,吴训祥译,载《清华法律评论》第7卷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7-76页。
2.[英]格兰维尔:《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吴训祥译,苗文龙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德]卡尔·拉伦茨:《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范雪飞、吴训祥译,邵建东校,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4.[德]扬•冯•海因、[德]汉内斯•布茨:《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吴训祥译,载王洪亮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19卷,3354cc金沙集团出版社2020年版,第303-319页。
5.[德]扬•冯•海因、[德]莉迪娅•拜尔:《中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制度法典化的当下问题》, 吴训祥译,载王洪亮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19卷,3354cc金沙集团出版社2020年版,第320-335页。
6.[德]菲利普·黑克:《为何存在一门与民法分离的商事私法?》,吴训祥译,载朱晓喆主编:《中外法商评论》第1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81-294页。
Volkmars Vorarbeiten zum Allgemeinen Preußischen Landrecht von 1794 (Schriften Zur Preußischen Rechtsgeschichte, Band 7), Berlin u.a.: Peter Lang, 2022.
(二)论文
1.《论无因管理本人的偿还义务——兼论<民法总则>第183条第2句的适用问题》,《法学家》2019年第2期,第84-96页。
2.《<民法典>中准合同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体系效应》,《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1期,第132-150页。
3.《论我国民法评注的历史解释方法》,《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第82-93页。
4.《约定优先购买权的类型化与规则构建》,《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6期,第96-110页。
5.《<民法典>第979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与管理人的请求权)评注》,《法学家》2022年第6期,第169-190页。
6.《论无因管理受益人追认之效力——以<民法典>第984条的解释论为中心》,《法学论坛》2023年第2期,第68-77页。
7.《与法律行为相关的几个新译名及改译理由》,载李昊主编:《燕大法学教室》第4期,元照出版公司2021年版,第162-166页。
8.《共同法以来的德意志民法学家》,载李昊主编:《燕大法学教室》第5期,元照出版公司2022年版,第114-136页。
9.《市民社会的兴起与公私法的分野》,载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研究》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5-92页。
(三)译著
1.[德]卡尔·弗里德里希·艾希霍恩:《论德意志法的历史研究》,吴训祥译,载《清华法律评论》第7卷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7-76页。
2.[英]格兰维尔:《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吴训祥译,苗文龙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德]卡尔·拉伦茨:《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范雪飞、吴训祥译,邵建东校,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4.[德]扬•冯•海因、[德]汉内斯•布茨:《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吴训祥译,载王洪亮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19卷,3354cc金沙集团出版社2020年版,第303-319页。
5.[德]扬•冯•海因、[德]莉迪娅•拜尔:《中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制度法典化的当下问题》, 吴训祥译,载王洪亮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19卷,3354cc金沙集团出版社2020年版,第320-335页。
6.[德]菲利普·黑克:《为何存在一门与民法分离的商事私法?》,吴训祥译,载朱晓喆主编:《中外法商评论》第1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81-2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