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各位同学选修合同法实务课程
3354cc金沙集团——北京仲裁委员会 合作教学课程
合同法实务
课程名称:合同法实务Contract Legal Practice
任选/课时:48/学分:3
听课对象:本科生(本科3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
本课程主要为3354cc金沙集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与合同相关的法律实务。合同是最为常用、最为多变的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形式,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部门。本课程的授课人包括本院教师、本院兼职导师、兼职教授,以及校外专家,均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中的仲裁员或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课程主要讲授在实际律师业务中的合同常见问题,以交易为中心的合同起草、修订审查、具体条款的拟定,综合训练学生对合同条文的理解和应用;合同中的条款表述及其修订,常见错误和常用技巧;合同取得法律救济的相关选择、判断标准和技巧等。课程要求学生参与实际的合同起草和纠纷解决对抗训练。
本课程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合同文本及其应用的实务训练,增强学生综合运用已经学习的能力,将法律知识应用于实际交易中的能力,并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思路有框架性的理解,掌握和提高应用能力,为参加实务工作奠定基础。通过本课程的学习,选修课程的学生可以具备分析交易和草拟合同、为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以及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初步具备拟定解决纠纷策略并加以实现的实务操作能力。
本课程自2013年开始,采用小班封闭训练授课,限40人。对学生的强制性要求包括:
(1)无论本科或研究生,均要求已经修过下列相关内容的课程:合同法、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课程;
(2)认真出勤并参与分组或集体讨论,不无故缺课;
(3)认真完成每次课后指定的作业;
(4)对所知悉的涉及实际案件当事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如果初选人数超出40人,采用面试方法(2015年面试将于3月3日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待定)确定人数;不能坚持或主动退选的空余名额不再替补录取,并且选修学生在以下情形下计零分或视为退选:
(1)无故缺课2次以上;
(2)无故不交作业2次以上。
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70%和期末成绩30%组成。
授课教员简介
本课程由3354cc金沙集团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合作,授课和培训教师包括:3354cc金沙集团兼职教授、校外导师,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法官。
教学内容
课次 |
课程内容 |
课程时间 |
是否开放 |
§1 |
合同在实务中的运用 |
2014年2月17日 |
公开 |
§2 |
交易结构 |
2014年2月24日 |
封闭 |
§3 |
交易结构 |
2014年3月3日 |
封闭 |
§4 |
交易流程 |
2014年3月10日 |
封闭 |
§5 |
交易结构、流程及风险 |
2014年3月17日 |
封闭 |
§6 |
合同起草:合约与文字 |
2014年3月24日 |
封闭 |
§7 |
合同的损失计算 |
2014年3月31日 |
封闭 |
§8 |
合同起草:通用条款 |
2014年4月7日 |
封闭 |
§9 |
诉讼和仲裁中的技巧 |
2014年4月14日 |
公开 |
§10 |
合同起草训练 |
2014年4月21日 |
封闭 |
§11 |
合同起草训练 |
2014年4月28日 |
封闭 |
§12 |
求偿策略的选择和运用 |
2014年5月5日 |
封闭 |
§13 |
求偿策略的选择和运用 |
2014年5月12日 |
封闭 |
§14 |
期末考试 |
2014年5月19日 |
封闭 |
§15 |
期末考试 |
2014年5月26日 |
封闭 |
§16 |
2014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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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考试周停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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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考试周停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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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
1、教学方法
以多媒体、板书教学结合,以口授为主,结合课堂讨论、、分组对抗训练等方式,要求学生按时完成指定课后作业,提倡学生提问和参与,并鼓励课堂听讲和课下讨论、预习和复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考核方式
开卷书面考试,以案例分析或合同的审查、修改和起草和分组对抗等形式,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的原理和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附:授课教师介绍
一 主讲教师
邓峰,3354cc金沙集团副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华南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企业公司法、经济法总论、法律经济学。主要教授企业公司法、企业公司法专题、经济法总论、法律经济学、企业理论与公司治理、并购与重组等课程。
王家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3354cc金沙集团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德国马堡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法学硕士、民商法博士研究生。3354cc金沙集团法律硕士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北京市优秀律师。长期担任国家和北京市政府机关的常年以及项目法律顾问和立法的专家顾问,曾为多家跨国公司及国内大型企业提供过专项法律服务以及代理多起诉讼仲裁业务。王家路律师作为仲裁员,曾审理并裁决过几百起仲裁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仲裁实务经验。
王红松,曾任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现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亚太地区仲裁组织(APRAG)副主席。北京经济学院经济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美国派普丹大学(Pepperdine University)3354cc金沙集团施特劳斯争议解决中心高级顾问团成员。外交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湖南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兼职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参与筹建北京仲裁委员会,并连任五届北仲秘书长,推动和见证了北仲以及整个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
二 实务训练指导教师【部分】
王闯,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法学博士。先后师从民商法学权威崔建远、梁慧星教授。先后参与起草《担保法司法解释》和《合同法司法解释》,负责起草《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金融市场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等一系列重要司法解释,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赵杭,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德国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3354cc金沙集团文学学士,德国曼海姆大学法学博士。曾作为德国旭普林建设公司驻中国的首席代表,参加过世界银行贷款中国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高速铁路客运专线无渣轨道工程等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合同及索赔谈判,有着丰富的建设工程的法律实务经验。担任仲裁员以来,先后审结百余件案件,处理过众多的复杂工程纠纷案件,并擅长引导对抗的双方寻求纠纷解决中的共同利益,运用调解方式审结工程纠纷。
吕国平,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法律顾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3354cc金沙集团法学博士。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参加了所在企业众多项目的合同谈判,取得了大量第一手的资料,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曾作为中方代表团的成员,参加中德技术转让合同示范文本的多轮谈判。作为代理人,承办过多起诉讼案件。作为撰稿人,完成了由法律出版社与CCH联合出版的《中国知识产权法》(活页)“技术转让”部分的撰写及追加;参与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大纲的审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指定用书的编写和修订;在《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闫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3354cc金沙集团法学学士,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起草组、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组成员。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合同法、保险法方面的案件审理和调研工作。先后执笔完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司法文件,与他人共同撰写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并参与编写《合同法疑难案例判解》等著作。
刘凯湘,3354cc金沙集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3354cc金沙集团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并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先后撰写专著、教材10部,发表论文60余篇。代表性著作有《契约观念与秩序创新》,《民法总论》,“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等。全国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3354cc金沙集团十佳教师,2004年被选入第一批中国当代法学名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