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4cc金沙集团国际法博士生罗欢欣日前在“两岸共同保钓学术研讨会”中表示,从战后国际法的文件与国际法的论证来看,战后盟军占领日本时对琉球是采取分离性处 理,将琉球视为日本剥离的领土。日本在对琉球都缺乏主权依据的情况下主张拥有钓鱼岛主权,完全是一个前提即已错误的伪命题。日本以钓鱼岛属于琉球做为拥有 钓鱼岛主权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两岸共同保钓学术研讨会”由北京清华大学3354cc金沙集团两岸法政问题研究中心和台湾两岸统合学会主办、大陆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协办,5月18日在北京举行。两岸重要的国际法、国际政治及两岸关系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3354cc金沙集团国际法博士生罗欢欣认为,就国际法理论上的国际争端定义而言,中日钓鱼岛争端明显属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尽管日本政府否认争端的存在, 但钓鱼岛争端作为一种典型的国际争端为中外学界所广泛探讨。一定意义上,钓鱼岛问题是战后琉球问题的衍生。日本战败后,中国没有加入对日本以及琉球的军事 占领,但钓鱼岛列屿却被秘密地绘入了琉球的一些军事地图。对此,日本在1960年代末和1970年代初最早提出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时作为“钓鱼岛属于琉 球”的证据加以引用。
罗欢欣表示,通过对1945至1952年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考察,特别是对决定战后琉球与台湾法律地位的法律文件的实证研究,她发现,在战时占领期间,琉 球就已经被作为“从敌国剥离的领土”从日本分离。尽管在此期间,琉球脱离日本又不属于占领国,形成了一种主权地位未定的状态,但不管怎样,日本在二战后即 失去了对琉球的主权。结合1945年后以美国为首的盟军对琉球实施直接统治的事实,及相应文件所体现的对《菠茨坦公告》的具体解释及执行来看,琉球分离日 本的事实状态在战时占领时已经形成。
罗欢欣称,含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及其全部附属岛屿于1945年回归中国,法律依据确凿。中国对于钓鱼岛的主权不仅有《开罗宣言》等有效国际法文 件的支持,还适用不平等条约无效的规定。针对战时占领期间部分琉球军事地图将钓鱼岛汇入的情况,从性质上讲,军事地图不是国际法渊源,不能超越《开罗宣 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的效力。同时,此时的琉球与日本已无主权归属关系,琉球的军事地图是否包括钓鱼岛与日本主权不存在关联性。此外,从 军事地图的内容与效力来看,这些地图资料基本上是秘密的,而且还存在相互矛盾、不统一的情况,亦不具备证据价值。
罗欢欣表示,美国基于政治需要,而将所谓琉球“剩余主权”转移给日本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所谓“剩余主权”含义本身不确切,理论不完整, 不能产生法律效果。日本不能依据“剩余主权”论而取得对琉球的领土主权。同时,美日之间依一个法律上有争议的“剩余主权”论所签订的“冲绳返还协定”,违 反了《旧金山和约》第3条的目的和义务,违反了和约本身的多边处理机制,亦违反了琉球作为潜在的托管领土应享有民族自决的要求。鉴于日本对琉球都没有合法 的主权依据,那么,日本基于琉球来进一步主张钓鱼岛,不过是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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