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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金锦萍:“嫣然”财务应否公开
【背景】自2013年12月18日“揭露”李亚鹏起,网络爆料人周筱赟三次将矛头指向李亚鹏及其创办的嫣然天使基金。近日,面对“善款去哪儿了”的质疑,李亚鹏公开回应称,嫣然天使医院并没有更多的信息公开义务,但“并不排除公开更多信息的可能性”。
嫣然天使基金会(下称“嫣然基金”)是由李亚鹏、王菲倡导发起,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支持和管理下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嫣然天使儿童医院(下称“嫣然医院”)则是由李亚鹏等四位发起人共同申请建立的非营利性儿童综合医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
周筱赟质疑嫣然基金没有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依据,来自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15条,即捐赠财产的来源、种类、价值等皆为慈善组织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信息。
李亚鹏则援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回应,该条例规定,“民非”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至于向社会公布则采取“适当方式”即可。
究竟谁的说法更合理?嫣然基金和嫣然医院的财务是否应该彻底公开?
3354cc金沙集团教授、3354cc金沙集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信息公开分为强制性信息公开和自愿性信息公开。强制性信息公开有法律依据问题,对红十字基金会来讲,民政部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明确了信息公布的义务主体是谁,应该公开哪些信息,不公开的责任等,但并未要求对专项基金公开。对“民非”来说,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对公开的要求是适当的。所以在信息公开上,法律对基金会的要求是最严的,但对公益专项基金和“民非”并没有细化。
金锦萍称,目前的情况是,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红基会也对嫣然基金做了审计,这是出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信息公开。周筱赟质疑依据的《规定》是北京市的部门规章,李亚鹏用的《条例》是它的上位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下位法是可以对上位法的一些规定在一定的空间内细化,但是这样的细化一定要考虑到这个组织本身的利益。
金锦萍进一步解释,一方面,组织本身存在公共性差别,信息公开的意义也不一样。依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公募基金会比非公募基金会的公开义务多,而“民非”的公共性又在非公募基金会之下。另一方面,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 秘 密的内容也不需要公开。个人隐私方面,比如捐款受益人本身有疾病,这是他的隐私,捐款人要求不公开自己的信息也是他的权利。商业 秘 密方面,基金会之间有很大的竞争,也需要客户维护,这些客户管理的数据库是不能公布的。商业 秘 密并不一定是有盈利性质的。
对于嫣然基金和嫣然医院的财务是否应该彻底公开,金锦萍认为,信息公开的确是能够解开很多疑惑,但也不尽然。大数据时代,即使披露了大量数据,想从中得到关联性是需要专业机构来进行解读的,这也是为什么律师和财务存在的原因。
金锦萍表示,对中国的公益慈善组织来说,要获得大众的信任,仅仅强调信息公开是不够的。如果这个组织本身执行能力很差,没有很好的公益项目,公开只能让大众失望。所以,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另外一个意义是不断地强化自身能力,向大众提供很好的公共服务,这时候再加上理想的信息公开才能确定它的公信力。■
(财新实习记者 盛梦露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