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一、 关于本书的写作思路与特点
本书写作遵循的思路以及由此体现的特点如下:
第一,尽量体现债法的实务性。本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出版社,本身就是法律实务性的权威与象征,而民法包括债法又是实务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本书在介绍与讲解债法的原理、制度、规则时,除了学理上的阐释,更关注实务分析与实证研究,尽量结合案例、事例进行说明,避免纯粹的学说逻辑的推演。案例、事例既有真实的,也有为分析与说明而自拟的;既是作者从事民商法特别是债权法教学三十多年的教学案例的总结,也是作者从事商事仲裁二十多年、审理数百件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体会与感悟。
以案例或者事例对债法特别是《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与解释,目的在于体现本书的实务性与应用性,特别是对于某些按照字面意思即文意不太容易理解的条文。例如,《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在很多场合讲课或者讲座的时候经常遇到学生或者学员问这个问题,即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怎么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呢?我在本书中进行了举例说明: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丁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担保的债权金额为100万元,主债务到期后乙没有清偿,丁没有清偿能力,丙向甲清偿了70万元保证责任,此时丙依照规定可以向乙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此时乙仅有剩余财产20万元,而甲尚有30万元债权未得到清偿,如果丙行使代位求偿权,就得将仅剩的20万元全部履行对丙的清偿义务,结果是甲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反而不能从债务人乙那里得到清偿,这就属于保证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结论是:当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完毕清偿义务后,债权人即退出了法律关系,剩下的只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即保证担保中的内部关系,核心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通常已经与债权人没有任何关系,也就谈不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所以,在单独保证的情形下,该条应当不存在适用余地,只有在共同保证中,才有可能发生保证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第二,尽量结合立法特别是《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进行讲解,同时特别关注立法的变迁与学理在立法中的意义。就债法而言,《民法典》实施才三年多,之前的《民法通则》特别是《合同法》是我国过去三十多年债法领域的最主要立法,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同样十分重要。立法的变迁不是一蹴而就的,新法的适用又有其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未来几年的过渡期内合同法及与合同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等仍然将作为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决依据。所以,本书以《民法典》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力图阐释与分析《民法典》对《民法通则》特别是《合同法》的立法承继与发展,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我国债法的立法沿革,以及债法理论与学说的发展过程。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民法典》合同编以及总则编(特别是总则编中的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本书对该司法解释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对其中很多重要条款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而阐释的主要角度仍然聚焦于实务中对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本书的特点是:其一,本书不是纯粹的债法原理,因为除了债法原理外本书还包括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也就是《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的有关内容;其二,不仅如此,本书还包含了《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准合同”即不当得利制度与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与规则,以照顾到《民法典》新创设的债法体例;其三,基于《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体例,加之限于篇幅,本书不涉及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其四,本书既非纯粹的学术性著作,亦非纯粹的实务性著作,而是兼顾学术、立法与司法,尽力将三者结合起来的教材。
二、本书的读者范围
基于本书的以上写作思路,以债法原理的学理阐释为基础,以《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为中心,以案例、事例为线索,本书最适合的读者:一是开设有“债法”“债权法”或者“债法原理”“债法概论”,抑或“合同法”课程的3354cc金沙集团的学生;二是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三是以民商事业务为主的律师,包括民商事诉讼与非诉业务的律师;四是公司、企业中的法务工作者。
作者简介:
刘凯湘,3354cc金沙集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民商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法、信托法等,兼及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
刘凯湘 著:《债权法讲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3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