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这个暑假,鄙人做了两件多年来想做但一直因故未能做的大事:一是做了一个全口牙科手术:把一口早已松动或开始松动或即将松动的牙齿全部拔掉,换上能吃排骨能啃苹果的人造牙齿;二是将笔者23年前撰写,9年前做过中修的这本《行政诉讼法》旧作做了一次大修,推出了现在呈现在诸位读者面前的新作《行政诉讼法》第三版。第一件大事对于笔者后半生的人生确实意义重大。想想这8年牙病的痛苦:饭不香,菜无味,真是苦不堪言,特别是与亲朋好友聚餐时,看着桌上大盘小盘的美味佳肴,多么想将之尽收吾腹,一饱口福,但心有余而力不足,对这些佳肴美味大多只能望之兴叹,可远观而不能动口品尝焉。此时心中的委屈、难受,真是无以言表,难与他人言。这样的日子笔者竟然熬了8年。8年了,别提它啦。今岁已是忍无可忍,这次暑假终于做了这个了断。第二件大事也是笔者多年想做而未能做的一件大事,这本旧作出版了20多年,重印了10多次,仅在2007年做了一次不大的修改,其中许多内容已经过时,特别是原《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全面修改后,我的这本拙作就更是千疮百孔,惨不忍睹了。如果再不作为,让书架上一直放着这么一本病书,自己心中的痛苦、折磨,也许比口中一直留着那副病牙更甚,更无以言表和难与他人言了。
正是由于这种痛苦的压力,迫使笔者下定决心:谢绝各种会议、论坛、讲座,谢绝各种采访、笔谈和案件论证,谢绝各种朋友聚会和风景名胜地度假、避暑等种种诱惑,利用2016年的这个暑假,做了这两件大事。现在,假期即将结束,牙已换,书稿马上交付出版,心中无限欣慰。尽管此两件事质量如何,还有待时间检验。
笔者能在这个暑假做成这两件事,除了自己的决心以外,还因为有人极力促我、助我做这两件事。在此两件事情完成之际,我应该对他(她)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我首先要感谢的人应该是我的夫人陈晓燕女士。是她一直催促我把书写好,特别要写好自己的书,希望我不要去做那么多主编。我这么多年确实做各种著作、教材的主编太多了,有主动的,有被动的。做主编虽然也自己动手写一部分稿,但大部分是别人写,自己看别人写的稿子,改别人写的稿子,为此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得自己20年前、30年前写的书现在还放在书架上,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修改、补充、完善它们,使它们过时和老化。夫人的劝说,促我完成了本书修订和准备下一步继续完成我的其他早期著作的修订。另外,在做换牙手术这件大事上,夫人也是出了大力的,每次去医院手术,尽管她做大银行高管,工作无比繁忙,但仍抽时间接送我,陪我度过手术和术后那段难捱的时光。
其次我要感谢3354cc金沙集团出版社白丽丽编辑,是她一直督促我修改再版本书。在我的原书稿在电脑中不慎丢失的情况下,她又和她的同事将原书重新扫描输入电脑,给我发来原书稿的电子版,使我能在原书稿的基础上继续改稿,节约了我很多时间。另外,我此前主编或撰写的好几本书(如《法治思维与新行政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也是她和她的同事担任责任编辑的。是她和她的同事的认真和细致的编辑工作给我的书添彩增色不少。过去我没有找着适当的机会感谢她们,现在利用本书再版之际,特向她们说一声“谢谢”。
再次我要感谢的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3354cc金沙集团的尹少成博士和国家法官学院的李晓果博士。他们俩都是行政法学界的晚辈、后起之秀。是他们主动帮我校对书稿,整理书稿的中英文目录,帮我纠正了书稿中多处文字和用语的错误。另外,他们作为宪法和行政法专业的博士,成为笔者拙作的首读读者,也让笔者感到欣慰。
《行政诉讼法》第三版,相对于第二版,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因为自第二版出版到现在已有近10年时间,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有了很大的发展,加之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行政诉讼法》对原《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笔者必须根据这10年行政诉讼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和新《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对拙作第二版进行从文字概念(如改“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行为”,改“行政合同”为“行政协议”等)到内容(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判决、裁定等)的全面修订、改造。在某种意义上说,本书第三版几乎等于是一本新书。
当然,《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实质上不是一本新书,说它是“新书”只是从某种意义(即修改幅度大的意义)上说的。第三版仍然继承了第一版和第二版中的许多内容,如关于行政诉讼法原理、原则和理念的阐释,关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之后在实践中发展、演进的历史沿革的叙述,关于《行政诉讼法》制定、修改过程的介绍与历史背景的分析,关于学界和实务界对行政诉讼法立法设计各种制度、规范乃至具体条文表述的不同方案的争论、博弈情况,等等。这些内容是本书区别于其他行政诉讼法著作的重要特色,是本书能够存在20多年和还能继续存在下去的生存基因。本书之所以能有这些内容,是因为笔者参与了《行政诉讼法》(试拟稿)的起草和之后正式立法、修改的整个过程,了解《行政诉讼法》设计的各种制度、规范的立法背景和之后发展变化的历史原因。对于这些内容,笔者所基于的是本人亲历的第一手材料。年轻学者朋友们即使再有学术才华,其著述也可以写这些内容,但所基于的只能是第二手材料。
前已述及,《行政诉讼法》第三版是笔者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现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司法解释修改和撰写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对现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每一项规定都认可,都认为它们是立法者在各种立法方案中选择的的最优方案。实际上,笔者对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某些规定是有异议的,这些异议笔者在立法过程中就曾向立法机关提出过,但没有被采纳(当然,笔者有许多其他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撰写本书时,我将这些异议和关于今后进一步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制度、规范的建议的部分内容置于书中有关章节之中。所以,本书是“实然”(现行法律的实际规定)与“应然”(笔者认为法律应该如何规定)的结合,当然,是以阐释“实然”为主,适当探讨“应然”。
《行政诉讼法》第三版的写作还涉及笔者对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为方便读者阅读本书,需要在序言中对这些处理作一点说明:
一是如何处理已修改的现行法律和原法律的称谓问题。本书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本书在使用时,一般用现行法律的名称,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立法法》表述现行法,用现行法律的名称在前面加“原”表述修改前的法律,如原《行政诉讼法》、原《国家赔偿法》和原《立法法》,如相应法律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修改,本书使用较修改前的法律更前的法律规定时,则明确表述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出自哪个法律版本,如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赔偿法》、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等。另外,在某些场合,为了比较现行法律规定与原法律规定的区别时,会在相应法律名称前分别加“现行”(或者“新”)和“原”表述,如““现行《行政诉讼法》”、(或者“新《行政诉讼法》)”和“原《行政诉讼法》”。本书中凡使用《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立法法》表述的,均是指现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立法法》。作为个别例外,在第一章中使用了“新《行政诉讼法》”的表述,以专门论述其制度和内容的创新,在其他章节个别处使用了“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表述,以对比原《行政诉讼法》的相应规定。
二是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称谓问题。两个司法解释的关系不同于《行政诉讼法》两个版本(原《行政诉讼法》和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后者是现行法取代原法,新法施行,旧法即废止;前者则是两者并存,两个司法解释现在均有效,只是前一个司法解释中个别规定与后一个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无效。故本书使用这两个司法解释时,分别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1999)”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表述,以对二者加以区别。
三是本书在引用法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时,有的是原文引用,有的是加以整理、归纳后使用。为了区别这两种用法,笔者在引注中对前一种用法使用“见”的表述,如“见《行政诉讼法》第5条”;对后一种用法使用“参见”的表述,如“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0条”等。
四是本书在每章起始处引用一位或两位名人语录,作为该章写作的理念指导。这些语录有的与该章内容密切相关,有的与该章内容的关系不是那么直接而只是间接和指导性的。这些名人大多是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如龚祥瑞、王名扬、罗豪才等,有的是大法官,如周强、翁岳生、江必新等,个别的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如习近平,还有的是外国著名学者,如卡尔.马克思、威廉.韦德、奥托.迈耶等。
五是本书在后面设了7个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行政诉讼法》条文、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条文。本书的这些附录主要是为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读者(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设置的。他们从事相应法律义务,在参考本书理论论述的同时,查阅这些附录中的法律规定原文、司法解释和相应案例,会对相应法律问题有更全面、更准确、更深入的理解。
在即将结束本版序言的时候,笔者还是如同在撰写第一版、第二版序言时一样,衷心希望读者能对本书中必然和可能存在的各种错误、疏漏提出批评指正。
姜明安
2016年8月20日
于北京八里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