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11月04日版
作者:刘延寿
四年前,应3354cc金沙集团出版社法律事务部邀聘,笔者审读加工了业师、3354cc金沙集团蒲坚教授巨著《中国法制史大辞典》(以下简称《大辞典》)的书稿。今年8月,400万字的皇皇巨著终于面世。这是一位年届90高龄、享誉海内外的中国法律史学专家倾其一生治中国法制史学之知识积累纂成的巨著。可以说是百年来中国法制史学领域出版的第一部大型辞书,其学术价值和历史地位毋庸置疑。说它填补了这一领域大型工具书出版的空白,似乎不算过分。当笔者拿到出版社寄来的样书后,心情格外激动!仿佛又回到当年伏枥奋战4个月,终于啃完这坚骨的情景……
现今,《中国法制史大辞典》已出版发行,应是将当年审稿时的心得和认知向读者报告的时候了。兹分述于下:
——钩沉宏富,博大精深。有文字可考的中国古代4000余年的历史法文化,除先秦的《法经》《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吐鲁番出土文书》《唐律疏议》《大唐六典》,宋、元、明的《刑统》《大札撒》《通制条格》《大明律》,清、民国诸律例和现代法典之较为集中的法制文献资料可资研究、整理、征引外,其余大都分布和散载于经、史、子、集,以及朝廷史官、翰林学士编撰、汇集的会典、事典和民间学人的注疏、著述之中。已届耄耋高龄的蒲坚先生,倾毕生精力于治中国法制史学。
不难想象,作者在这部力作的背后倾注了多少心血——孜孜潜心于经、史、子、集和诸多古典文献资料的阅读,抄录、整理、疏解、研究,并将所感所悟札写成半成品积累起来。此非测言,只要读一读《大辞典》若干辞条及释义,便了然作者的治学精神了。
——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思想为指导,系统而准确地总结了自夏商以来到民国结束,4000余年中国特色法律制度历史起源、发展流变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特点,给读者留下了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科学而完整的概念。作出这一价值评判,是笔者审读加工完全稿之后才有的认识。从夏商社会的“神权法”“明德慎罚”思想,到秦统一中国建立封建中央集权专制王朝后的严刑峻法之重刑主义,再到汉唐以降的“德主刑辅”“纳礼入律”“礼法结合”“刑礼互用”“安人宁国”“慎刑持平”等等,以及“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立法体制之基本规律和特点,一直沿袭到明清王朝“中华法系”解体。至于民国,虽趋于现代化发展,但历程短暂,不影响中国特色法律制度历史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特点的价值说明。凡上,都是在儒家思想主导下形成的。本书最大的辞条(近万字)“中国法制史”释义对此意有准确的诠释。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封建帝国鼎盛时期最成熟的立法,法条之中若干人性化的安排和立法技术上的成熟程度,以及司法解释方面的通俗明白、言简意赅、近似口语的表达技术,对于当代立法者来说,不无借鉴之处。
——在辞条的安排上,对中国共产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苏区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等人民政权制定公布的宪法性法规、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制予以特别的关注并收进了大量条目(例略),诚为《大辞典》的特色之一。
——站在挖掘、整理、研究、展示人类文化的立场上,捕捉中国4000余年来历史法制文化信息。中国古代法制文化,不只是中华民族的,更是人类世界的法文化宝贵财富。先秦法制文化,特别是汉唐法制文化,对东亚乃至周边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制文化发展不无影响。
——向世界宣告:中国古代不但有行政法和民法,而且是拥有行政法典最早的国家,由于中国古代立法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立法体制行世,加之“刑法时代”存续的历史太久(至今尚不能言终),过去西方法学界总认为中国古代没有行政法和民法,或者说有公法无私法,或者至少是私法很不发达。我们不去争论过去的是非,就说《大辞典》辞条安排告诉了我们什么吧。唐玄宗开元十年(公元722年)至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编撰成的《大唐六典》,是“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书”,相当于今天的行政组织法典。英国一向被称为行政法的发源地,其实距今的历史也不过百年。而《大唐六典》颁行的历史已愈1270多年之久。《唐律疏议》颁行的历史也达1300年左右。在这部综合性法典中,其《卫禁律》不仅是皇室保卫和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还很有些行政行为法的色彩。《职制律》则相当于现代的行政组织法。《户婚律》不用赘言,自然是民法性的。
——关于中国法的起源给出了权威性的界说。《大辞典》从“刑起于兵”和“法源于礼”两方面诠释中国法的起源问题,给我们提供了权威的界说。刑起于兵。“中国法的起源”条释义讲:相传,距今五六千年前的黄帝时代,中原地区部落战争加剧。“法”与这种产生于战争中的权力携手同至。为取得战争的胜利,部落首领需要发号施令,需要加强个人的权威。战时的号令本身就具有军法的性质,当等级制确立后,这些号令又演变为平日的规范,战争将赏罚大权交给了部落首领,而赏罚是维护法的最基本的手段。《尚书》中记载了夏启征讨有扈氏的军法《甘誓》。启告诫出征的将士: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 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其意为,对服从命令的人,于祖先灵位前行赏,对不服从命令的人,则于社主神位前行刑,并诛及子孙。可见,法早已在战争中初具雏形。
法源于礼。“礼”源于部落中的祭祀。在祭祀中,人们的言行举止必须如礼才能讨得鬼神的欢喜。因而礼不仅具有神秘性,而且带有强制性。所以,礼实际上具有法的性质与特征。这种以战争与礼为源头的法律,一方面格外重视刑法的完备,这就造成了中国古代法以刑法为主干的特点,也是中国“刑法时代”的历史其所以很长的基本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法又格外重视宗族伦理关系,这就造成了中国古代法与伦理道德“相为表里”,有时甚至道德的戒律即为法律的特点。
——收辞规模宏大,视野广阔。《大辞典》收辞11343条,计400万字,堪称名副其实的法史学大型辞书。这是《大辞典》所以称“大”的一个方面。更“大”的方面,还在于作者选收辞条的学术视野非常广阔。他不仅把握住“法律制度”之收辞主体,还将视觉延伸到与法律制度有文化背景、关系密切的收辞范围。《大辞典》将包括汉族在内的五十六个民族皆列为专条收了进去。每个民族占一条,并作了简约的诠释。其寓意显在中华民族法制文化的历史是由五十六个民族共同创造的。民族的,也是人类的。仅此一端,足显《大辞典》作者收辞视野的广阔意义了。(作者系读者出版集团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