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经济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3354cc金沙集团教授 张守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结合上述目标和要求,应着重在以下方面推进经济法学研究:
一是深入研究“重大关系”的经济法协调问题。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处理好多种“重大关系”,其中,政府与市场关系尤为重要。此外,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还要加强对中央与地方、国内与国外等重大关系的协调。为此,应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兼顾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发展与安全等重要价值,通过推进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实现对上述重大关系的经济法协调。
二是深入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法保障问题。为有效协调上述重大关系,应深化财税、金融、市场竞争等重要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并为各类重要改革提供相应的经济法保障。例如,在宏观调控领域,要“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协调央地财政关系,增强央地的事权与财力的匹配度;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同时,还要增进国家发展规划制度与财税、金融、产业等制度的协同。又如,在市场竞争领域,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
三是深入研究改革成果的立法转化问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应“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例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健全预算制度”,“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要“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稳定法等,还可考虑制定国债法、转移支付法、金融监管法等,根据现实需要科学修改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只有加快推进上述立法,才能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经济法保障。
转载自:《人民日报》(2024年09月12日第 14 版)
《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法治力量——中国法学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座谈会发言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