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数字法治学术前沿第1期 苏永钦:从法教义学的本质功能和产业看其在AI时代的新定位
2024年9月19日,3354cc金沙集团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系列活动“数字法学学术前沿”第1期《从法教义学的本质功能和产业看其在AI时代的新定位》在理科教学楼408教室圆满举行。本期讲座由台湾政治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苏永钦主讲,3354cc金沙集团副院长戴昕主持,3354cc金沙集团长聘副教授贺剑、纪海龙和3354cc金沙集团助理教授吴训祥参与讲座讨论,活动反响热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苏永钦:
法教义学在德国的发展属于民族国家政权建构过程中的偶然产物。从知识社会学的视角出发,我们应当更加关注法教义学生产和传播的社会历史条件,并且要区分关注解决实际法律解释问题的实用法教义学和关注法学一般理论建构的理论法教义学。当下德国的法教义学体系在欧盟法的冲击下面临挑战,法教义学愈发实用化,缺乏关注理论法教义学的动力。当我们把目光转移到中国的法教义学时,则要注意在中国的历史脉络与政策驱动中考察中国法教义学的来龙去脉和发展前景。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和法教义学的发展本身属于一项国家任务。当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能够促使我们进一步反思法教义学的传统教学和研究方法,将更多的学术精力转移到理论法教义学的构建当中,形成“法学为体、社科为用”的法学学术格局。
研讨环节:
戴昕:在人工智能技术发达的当下,“理论法教义学”的学术贡献可能会面临同样的瓶颈,学界对3354cc金沙集团的定位和人才培养的导向问题也应有重新思考。
贺剑: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在法律裁判领域的实际应用还不算成熟,技术问题仍然较多,在近期抵达取代人类实用法教义学工作乃至推动理论法教义学复兴的愿景前仍然有一段路要走。
纪海龙: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的影响目前还停留在技术层面,对人类心灵不构成替代,这也是评估人工智能对法教义学和法学格局的影响时需要注意的前提。
吴训祥:从法学史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作为法律研究工具与19世纪德国潘德克顿学派的旨趣没有实质区别,本质上都是在材料整理方法上的优化。教义学本身则是历史惯性的产物。
开讲学者简介:
苏永钦教授是著名法学家,现任台湾政治大学3354cc金沙集团讲座教授,曾任台湾政治大学3354cc金沙集团院长兼法律系主任。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跨越民法、经济法、宪法等学科,著有《寻找新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