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玛丽女王大学商法研究中心的Garry A. Gabison教授以“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与经济学规制”为主题,运用法律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路径,并对未来可能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讲座的主要内容包括: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与发展现状、是否需要对其进行监管、前置监管和事后责任的具体模式、英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以及如何通过合理的责任分配促进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发展。讲座由3354cc金沙集团副院长戴昕主持,校内外多名师生参加,活动反响热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首先, Gabison教授从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历程入手,介绍了机动车的历史。世界上第一台机动车于1771年产生,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于1986年开发了自动化车辆。Gabison教授强调了自动驾驶技术在过去几十年中的渐进式发展。尽管技术已存续了约40年,但尚未完全成熟,也未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在监管这一新技术时,需谨慎应对其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社会影响。
随后,Gabison教授详细讨论了是否应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监管。是否进行监管应基于成本收益分析。当监管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才有必要对新技术进行监管。与其他增量型技术类似,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通过对现有常规机动车的监管模式进行改造来实现管控。Gabison教授还特别提到,在面对不确定性时,经济学家通常倾向于暂缓监管,以避免过早干预可能导致创新受阻或意外的负面效果。他举例说明了20世纪初汽车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挑战,如速度和醉驾等问题,这些都促使了安全法规的出台。
在具体监管策略上,Gabison教授深入探讨了前置(Ex-Ante)监管和事后(Ex-Post)责任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的不同作用及其法律经济学上的意义。前置监管旨在新技术投入市场之前,通过制定具体规则和标准来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前置监管的核心在于预防性措施,即通过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来降低潜在风险,保障新技术的公共安全。在自动驾驶汽车的背景下,这些标准可能涵盖软件算法的可靠性、硬件设备的安全性能、驾驶员的操作规范以及道路基础设施的适应性。前置监管的优势在于,它能在新技术尚未大规模应用时,就提前设定安全基准,避免因技术缺陷或操作失误带来的重大社会成本。然而,由于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速度和方向具有不确定性,前置监管在制定规则时需要平衡安全与创新的关系。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阻碍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而过于宽松的监管又可能在公共安全方面带来隐患。
前置监管强调通过制定规则来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和使用,而事后责任则关注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责任划分。事后责任则是一种在事故发生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责任归属和成本分担的机制。Gabison教授在此部分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责任分配原则:最低成本规避者、最佳成本承担者和最佳成本分摊者。首先,最低成本规避者原则认为,应将责任分配给能够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的一方,通常是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制造商拥有技术和资源来设计更安全的系统,因此在一定情况下,他们应对未能预防的事故承担责任。其次,最佳成本承担者原则则将责任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事故成本的一方,即制造商。这一原则基于经济承受能力和资源分配,强调让经济实力更强的主体来分担事故带来的社会成本,从而确保自动驾驶技术在未来得到更安全的发展。最后,最佳成本分摊者原则则主张通过保险或无过错赔偿等机制,将事故成本在更广泛的受益人群体中进行分摊。这不仅有助于减轻个体驾驶者的负担,还能在不降低制造商创新积极性的前提下,提高自动驾驶汽车的社会接受度和市场推广速度。
Gabison教授还重点分析了英国的《自动化和电动车辆法案》对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的规定。该法案明确规定,当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事故时,如果车辆已投保,则保险公司而不是司机将承担事故责任。这种责任转移改变了传统的保险模式,使责任附加在车辆而非司机身上。这一改变旨在推动制造商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更加注重安全性,从而促进更安全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快速普及。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自动化和电动车辆法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该法案是英国在2018年颁布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和责任进行了重新定义。根据该法案,当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事故时,如果车辆已经投保,那么事故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不再是驾驶者个人。这种责任的转移标志着自动驾驶技术在法律上的重要变化,即责任从驾驶者个人转移到了车辆制造商和保险机构。这一机制通过减少驾驶者的法律和经济负担,鼓励了消费者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接受和使用。此外,法案还规定,如果在无人驾驶状态下发生事故,而车辆未投保,那么车辆所有者需要对事故负责。这一条款特别适用于公共服务车辆或由政府运营的特殊车辆,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明确的责任归属。这种责任分配机制不仅保护了消费者和驾驶者的利益,还为制造商和保险机构在技术创新和风险管理上提供了更多动力,从而推动更安全、更具社会效益的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
最后,Gabison教授总结指出,合理分摊事故成本有助于保护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促进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然而,制造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以确保技术在上市后不断优化并提高安全性。他认为,自动驾驶技术的成熟和广泛应用需要一套平衡的法律责任体系,以应对新技术带来的复杂挑战和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