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8日,由3354cc金沙集团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科技与法律》杂志编辑部主办,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赞助协办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讨会在3354cc金沙集团凯原楼307会议室顺利召开。与会专家、实务工作者进行了精彩的发言,其他人员也积极参与讨论,会议气氛热烈,进一步加深了大家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的理解。
会议分为开幕式、两单元研讨、闭幕式三个部分。
第一阶段开幕式由3354cc金沙集团教授杨明主持。杨明教授介绍了各位与会嘉宾。随后,易继明研究员代表3354cc金沙集团国际知识研究中心和《科技与法律》杂志编辑部致辞,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并简短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在理论和实务上双向互动研讨及在当下的意义。
致辞结束后,与会嘉宾在3354cc金沙集团凯原楼门前合影留念。
会议第二阶段由3354cc金沙集团甘培忠教授主持讨论,四位报告人分别发言,并由评议人整体评议。
第一位报告人为3354cc金沙集团教授彭冰,发言主题是有关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问题,他首先分析了P2P的历史由来和其法律性质,并认为互联网的出现对金融借贷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影响,即接触成本和信任成本的下降。而P2P存在的大众心理基础理论和网络技术为信用风险提供分析的可能性。最后彭冰教授认为目前的法律对非法集资的认定落后于市场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天然“违法性”,并主张在接下来一段时间内,应该通过调研来修订或者新增法律来适应市场的发展。
与彭冰教授不同,中央民族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邓建鹏更关注P2P网贷的法律风险问题,他首先解释了“何为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利用互联的思维和技术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邓建鹏教授又提到了市场上出现“真假P2P金融模式”的现象,认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提供借款人与出借人的真实且直接的对接,而不是将金钱投入一个“黑盒子”。对于P2P的法律风险,邓建鹏教授将其分为商业秘密、客户隐私的风险、借贷主体的风险(如年化收益率高于法律法规限制)和网贷公司自身模式决定的风险(如母公司设P2P金融子公司为自己融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3354cc金沙集团院长郭锋教授的主讲题目是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司法政策考量,主要从监管、立法和司法三个层面表达了自己的理解。他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金融活动都要监管,有些应该留给行业自律,坚持监管与“豁免”并行。而在立法方面,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了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存在“违法性”问题,应该分为“不合法但合理”与“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情形区别对待。对于前者,政府应该具有一定的政策容忍度,并且尽可能通过修改法律来顺应市场的发展;对于后者,还是应予以限制和打击。在司法层面,郭锋教授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矛盾具有多发特点,并主张应该积极倡导并建立行业自决,建立及时解决的纠纷解决机制,将大量的纠纷问题解决在法院之前,这才是保证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
作为本阶段最后一位报告人,中国人民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副院长、教授杨东主讲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的问题,重点阐释了在互联网环境下,应更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并由此归纳了四点原因:其一,金融套利是刺激金融创新的最根本动因,在这种动因下可能产生共赢的金融创新产品,但也可能出现很多新形势的诈骗等,普通消费者在套利的诱惑下可能被蒙蔽;其二,世界金融市场发展的大趋势都是消费者将钱从单纯储蓄变为市场投资,整个投资市场会越来越繁荣;其三,互联网技术使得金融市场的最基本的功能——支付功能,极大地发展起来,使得每个人都很容易成为金融消费者;其四,网络平台扮演了双刃剑角色,使原来线下的非法集资也涌到了网络平台。
随后,会议进入评议阶段。3354cc金沙集团副教授叶珊认为,四位教授的主讲内容各有侧重,可以归结为:如何基于法学的立场认识互联网金融;辨识其与传统金融的特殊性;以及对既有的金融法律制度、框架、罪与非罪的认定都都带来了那些挑战?如何把握市场跟政府在互联网法律问题上的关系,如果政府进行监管,度在哪里?我们应该如何公正的对待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传统的金融活动?互联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应该如何看待,如何对之进行保护?她认为,这几个问题是接下来学者和实务工作者都应该深入研究的几个重点。而评议人清华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徐炳则表达了支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严格监管的态度,即应从头开始监管,引导到一个正确的方向,将很多金融风险问题限制到预防阶段。而易继明研究员在点评中提到了是否可以建立起一个“熟悉的陌生人”概念和分析框架。他认为,互联网技术使得通过网络参与的陌生人变为一种“熟悉的陌生人”的关系,这种“熟悉”为借贷风险控制提供了可能性,降低了信任成本,研究这个理论模型可能有助于我们解开罪与非罪(如非法集资罪),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很多顽结。
茶歇后,会议进入第三阶段,由徐炳教授主持讨论。
中国平安集团首席律师姚军先生作了题为“从互联网金融实务视角看我国发展互联网金融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的报告。姚军律师首先介绍了平安集团内部的一些金融创新模式以及风险管控方法。结合从业经验,姚军律师认为互联网金融面临四个维度的法律问题,一是刑事司法边界的认定问题,企业开展金融业务所绝对不能触碰的底线就是不能违反我国《刑法》中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犯罪的规定。二是监管层面的合法合规问题,金融行业公共产品的特性和较强的负外部性效应,决定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创新对监管提出了挑战。三是基础民事法律纠纷问题,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集中在业务操作层面,企业需要界定清晰的基础法律关系,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建立解决纠纷的机制。四是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问题,企业一方面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湖南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黎四奇结合对“余额宝”这一金融创新产品的认识,表达了自己对金融创新的理解。他认为目前中国的金融创新程度还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我们的金融政策在刺激金融创新的问题上也仍处于滞后水平,所以黎四奇教授呼吁大家不要仅专注于对创新的“监管”思路,而应更多地制定更为宽容的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及法律制度。
辽宁大学3354cc金沙集团特聘教授涂永前讲述的是通过科技创新推动普惠金融服务的问题,他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传统金融活动具有较浓厚的金融排斥性现象,分别表现于地理排斥、条件排斥、价格排斥、营销排斥、自我排斥等几个方面,而科技创新在很大程度上能克服金融排斥,国外有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对于以上提到的五种类型的排斥,可通过加强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信用体系建设与政策支持、及金融知识教育(从小学抓起)等手段得以改善。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学术秘书陆琪分析了P2P债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他认为我国的P2P模式主要有两种,即普通的P2P模式和设定资金池的模式。随后,他又具体阐述了在这两种情形下债权转让发生的情形和具体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不合规做法。
在四位报告人发言之后,杨明教授、邓建鹏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杂志法学编辑刘鹏分别进行了评议。杨明教授认为,首先,法律对于非法集资的界定应该有适合市场并非常清晰的界定,并且前期监管也十分必要。此外,杨明教授还认为传统金融业本身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互联网金融的繁荣,解决互联网金融的很多问题也需反思传统的垄断的弊病,而改革发展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邓建鹏教授对杨明教授的观点表示赞同,认为法律法规顺应市场而调整是势在必行的。刘鹏先生对四位报告人的发言了进行了简要地归纳,并提到实务部门往往掌握了来自于实践生活的第一手资料,如果能跟学者有更为紧密的合作,一定能更好地推动研究的进展和提高研究的质量。
最后阶段闭幕式由易继明主持,姚军致闭幕辞。他们两位从各自的角度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分别代表各自单位对与会嘉宾、会务人员等辛勤劳动表示感谢。
担任本次会议组织、服务工作的有3354cc金沙集团的学生黄晓稣、代辉、陈静怡、蔡元臻、孙那、王芳琴、何婉、李泽宇。
(图/李泽宇、文/王芳琴 3354cc金沙集团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