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实务前沿”系列讲座之一“轻微罪对刑事法的影响与挑战”
2016年2月22日,“刑事法实务前沿”系列讲座之一在二教406教室隆重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林维教授主讲,主题为“轻微罪对刑事法的影响与挑战”。出席本次讲座的嘉宾有3354cc金沙集团梁根林教授和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主要捐资人张庆方博士,讲座由3354cc金沙集团江溯副教授主持。
林维教授的讲座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林维教授论述了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实体与程序的复合性。林维教授对3354cc金沙集团刑事法学科所倡导的刑事一体化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主张刑事实体法的学者需要研究刑事程序法,同样刑事程序法的学者也需要研究刑事实体法,都需要知识结构的复合。例如,对于犯罪构成要素这样的实体问题,就存在如何证明的程序问题,而很多构成要件要素由于在程序上无法证明,导致构成要件要素相对缓和,比如司法实践中贪污罪无法认定时,便退而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大量出现也是因为类似的原因。林维教授也指出,案件类型对诉讼程序的设置也具有较大的影响,比如法定刑轻重直接影响了管辖法院的级别高低。
在第二部分中,林维教授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的刑罚结构,根据司法统计数据,林维教授指出存在规范结构与现实情形相分离的状况。现行刑法中,法定刑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在整个犯罪中所占比重非常小,大多数犯罪的法定最高刑都超过3年有期徒刑,刑法分则对各罪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7年、10年、15年、无期徒刑、死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2005年—2014年将近10年全国法院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统计表可以看出,全国刑事案件中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仅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小,而且从2005年的17.9%持续降低到2014年的9.4%。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10年间所占比重均超过40%。根据林维教授对近3年全国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人数的统计,2012至2014年,所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重是76.65%、80.61%、82.73%,其中,被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比重为42.69%、45.66%、46.37%,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是较为轻缓的。
在第三部分中,林维教授讲述了轻微罪的演进过程,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上,轻微罪呈现出不同的演进路径:在刑事立法上,除了对死刑、无期徒刑有所限制外,大量增设的是重罪、重刑,犯罪圈在扩大;而在刑事实践中,轻微犯罪却大量增加,比如最高刑为拘役的危险驾驶罪,2012—2014占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的比例竟然分别高达6.55%、9.45%、10.85%,导致法院工作压力巨大。因此,我国法院目前在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等制度,以便更好地应对大量轻微犯罪的挑战。
在讲座的第四部分,林维教授重点论述了在轻微罪大量出现的情况下,对刑罚严厉性的理解。比如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所谓刑罚本身最多就是6个月的拘役,并无太大的威慑力;其威慑力更多地来自被判处刑罚之后的附随后果,比如对职业生涯的影响。但这一影响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高发人群如农民、无业人员等并无威慑力。因此,传统刑罚威慑力、严厉性值得我们反思。
在点评阶段,梁根林教授指出,林维教授的讲座用具体数据作为支撑,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并对轻微罪的出现对程序的影响进行了详细论述。梁根林教授结合自己对危险驾驶罪的研究指出,我们需要正视法定犯(行政犯)时代的到来,因此应当将传统刑罚所具有的伦理谴责性从对行政犯的处罚中剥离出来。此外,梁根林教授认为,为了达到对轻微犯罪的刑罚威慑效果,可以采用“3S”策略,即短暂(short)、严厉(strict)、震惊(shock)。
“刑事法实务前沿”系列讲座是由3354cc金沙集团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的大型连续性学术活动,邀请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理论功底的3354cc金沙集团杰出校友就刑事法实务的前沿问题进行报告,以便加强校友与3354cc金沙集团之间的联系,并扩大在校同学们的视野。
(周国祥/文)
“刑事法实务前沿”系列讲座安排表
课程主持人:江溯